中嘉和網股份有限公司

KBT Co., Ltd.
統編 70816153
代表人 羅寧寧(LUO, NINGNING LINDA)
電話 :02-87683255
傳真 :02-26568001
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390號8樓
8 F., No. 390, Ruiguang Rd., Neihu Dist., Taipei City 114063, Taiwan (R.O.C.)
核准設立
(稅籍狀態:營業中)



基本資料



統一編號(統編)  70816153
公司名稱 中嘉和網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姓名 羅寧寧(LUO, NINGNING LINDA)
公司所在地 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390號8樓  
英文地址

8 F., No. 390, Ruiguang Rd., Neihu Dist., Taipei City 114063, Taiwan (R.O.C.)  
(來源:國貿局資料)

電話

02-87683255
(來源:國貿局資料)

傳真

02-26568001
(來源:國貿局資料)

公司狀況 核准設立
資本總額(元) 400,000,000
實收資本額(元) 93,964,950
排名 #23,277
登記機關 臺北市政府
每股金額(元) 10
已發行股份總數(股) 9,396,495
核准設立日期 090年08月24日
最後核准變更日期 114年11月04日
複數表決權特別股
對於特定事項具
否決權特別股
類型 股份有限公司
類型 公司基本資料
所營事業資料 G903010電信事業
E603050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
E604010機械安裝業
E605010電腦設備安裝業
E701020衛星電視KU頻道、C頻道器材安裝業
E701030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裝設工程業
E701040簡易電信設備安裝業
F113070電信器材批發業
F213060電信器材零售業
F119010電子材料批發業
F219010電子材料零售業
F118010資訊軟體批發業
F218010資訊軟體零售業
F401010國際貿易業
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
I301020資料處理服務業
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I501010產品設計業
IE01010電信業務門號代辦業
IZ13010網路認證服務業
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聲明 本頁內所載之資料,所載資料之完整性、即時性和正確性仍應以資料來源單位為準。

董監事


4 項


職稱 姓名/代表法人/股份
董事長 羅寧寧(LUO, NINGNING LINDA)
代表法人
持有股份
9,396,495 (股)
董事 陳佐銘
代表法人
持有股份
9,396,495 (股)
董事 鄭新禾
代表法人
持有股份
9,396,495 (股)
監察人 曾惠仙
代表法人
持有股份
9,396,495 (股)

經理人


0 項

查無資料

中嘉和網股份有限公司現任(曾任)代表法人


0 項

查無資料

公司歷程


36 項


2025年11月

  • 新增董監事:
    董事長 羅寧寧(LUO, NINGNING LINDA) (中嘉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 變更代表法人:
    陳佐銘 的代表法人
    中嘉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變更 中嘉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鄭新禾的代表法人
    中嘉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變更 中嘉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曾惠仙的代表法人
    中嘉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變更 中嘉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 離職董監事:
    董事長 羅寧寧(LUO,NING NING LINDA) (中嘉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負責人 羅寧寧(LUO,NING NING LINDA) 變更為 羅寧寧(LUO, NINGNING LINDA)

2025年3月

  • 新增董監事:
    董事長 羅寧寧(LUO,NING NING LINDA) (中嘉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鄭新禾 (中嘉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離職董監事:
    董事長 羅寧寧 (中嘉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林聰俊 (中嘉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負責人 羅寧寧 變更為 羅寧寧(LUO,NING NING LINDA)

2024年10月

  • 新增董監事:
    監察人 曾惠仙 (中嘉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離職董監事:
    監察人 沈綺紅 (中嘉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

  • 新增董監事:
    董事 陳佐銘 (中嘉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離職董監事:
    董事 陳協和 (中嘉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地址:
    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399號3樓 變更為
    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390號8樓

2024年1月

  • 新增董監事:
    董事長 羅寧寧 (中嘉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離職董監事:
    董事長 羅寧寧(LUO, NING NING LINDA) (中嘉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負責人 羅寧寧(LUO, NING NING LINDA) 變更為 羅寧寧

2023年10月

  • 新增董監事:
    監察人 沈綺紅 (中嘉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離職董監事:
    監察人 周宜炘 (中嘉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9月

  • 新增董監事:
    董事 陳協和 (中嘉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離職董監事:
    董事 童至祥 (中嘉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地址:
    臺北市信義區東興路59號4樓 變更為
    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399號3樓

2021年5月

  • 新增董監事:
    董事長 羅寧寧(LUO, NING NING LINDA) (中嘉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童至祥 (中嘉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林聰俊 (中嘉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 周宜炘 (中嘉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離職董監事:
    董事長 陳彥松 (中嘉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揭朝華 (中嘉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謝曉琳 (中嘉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 趙培培 (中嘉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負責人 陳彥松 變更為 羅寧寧(LUO, NING NING LINDA)

2020年9月

  • 變更持股:
    陳彥松 的持股
    14,396,495 變更 9,396,495

    揭朝華 的持股
    14,396,495 變更 9,396,495

    謝曉琳 的持股
    14,396,495 變更 9,396,495

    趙培培 的持股
    14,396,495 變更 9,396,495
  • 實收資本額由:
    143,964,950
    變更為
    93,964,950

2020年7月

  • 變更代表法人:
    陳彥松 的代表法人
    中嘉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變更 中嘉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揭朝華的代表法人
    中嘉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變更 中嘉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謝曉琳的代表法人
    中嘉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變更 中嘉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趙培培的代表法人
    中嘉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變更 中嘉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5月

  • 新增董監事:
    董事 謝曉琳 (中嘉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離職董監事:
    董事 羅寧寧(LUO, NING NING LINDA) (中嘉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月

  • 新增董監事:
    董事長 陳彥松 (中嘉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揭朝華 (中嘉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羅寧寧(LUO, NING NING LINDA) (中嘉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 趙培培 (中嘉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離職董監事:
    董事長 李信志 (中嘉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江德銓(KONG TECK CHIEN) (中嘉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張漢瑋 (中嘉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 劉建志 (中嘉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負責人 李信志 變更為 陳彥松

2017年9月

  • 新增董監事:
    董事 江德銓(KONG TECK CHIEN) (中嘉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離職董監事:
    董事 江德銓(TECK CHIEN KONG) (中嘉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

  • 新增董監事:
    董事 江德銓(TECK CHIEN KONG) (中嘉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張漢瑋 (中嘉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離職董監事:
    董事 李悅誠 (中嘉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龔國權 (中嘉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中嘉和網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 李信志
    地址為 臺北市信義區東興路59號4樓
    登記資本額 400,000,000
    實收資本額 143,964,950
    董監事名單:
    董事長 李信志 (中嘉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李悅誠 (中嘉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龔國權 (中嘉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 劉建志 (中嘉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判決書查詢


30 項




稅籍資料


狀態營業中
營業地址臺北市內湖區港墘里瑞光路390號8樓
統編70816153
營業名稱中嘉和網股份有限公司
資本額93,964,950
設立日期0900903
組織別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統一發票
財稅營業項目未分類其他電信服務(610999)
其他機電、電信及電路設備安裝(433199)

中嘉和網股份有限公司的稅籍查詢

國貿局資料



統一編號 70816153
原始登記日期 20020521
核發日期 20251105
廠商中文名稱 中嘉和網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英文名稱 KBT Co., Ltd.
中文營業地址 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390號8樓
英文營業地址 8 F., No. 390, Ruiguang Rd., Neihu Dist., Taipei City 114063, Taiwan (R.O.C.)
電話號碼 02-87683255
傳真 02-26568001
進口資格
出口資格

中嘉和網股份有限公司的國貿資料查詢

政府標案


4 項


標案名稱 : 租賃一路GE數據電路(1Gbps頻寬)
公告日期 : 115/02/11
機關名稱 :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得標廠商 : 中嘉和網股份有限公司
決標金額 : 231,000
標案名稱 : 114-119年學生宿舍網際網路寬頻租用
公告日期 : 114/07/18
機關名稱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得標廠商 : 中嘉和網股份有限公司
決標金額 : 2,656,800
標案名稱 : 新北市各級學校連外光纖網路暨市立幼兒園連外網路上網通訊服務
公告日期 : 114/01/15
機關名稱 :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得標廠商 : 凱擘股份有限公司,中嘉和網股份有限公司,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決標金額 : 57,911,220
標案名稱 : 113~115年裸光纖電路暨數據專線電路租用
公告日期 : 112/11/23
機關名稱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得標廠商 : 中嘉和網股份有限公司
決標金額 : 7,000,560
查看所有 中嘉和網股份有限公司的標案


標案廠商資訊



統編:  
70816153
地址:  
114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390號8樓
電話:  
(02)87683255
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中小企業 

其它資料


5 項

公開資料
數位發展部全球資訊網行政公告相關資訊。
來源 : 數位發展部-數位發展部行政公告
欄位 : 來源網址;標題;網頁內容;發布日期;更新日期;相關圖片;相關檔案;相關連結;相關法規

https://moda.gov.tw/press/bulletin/9153.html
公告111年度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分攤比例、金額及相關事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發文字號:數位韌性字第1125002285號主 旨:公告111年度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分攤比例、金額及相關事項。依 據:一、電信法第20條第3項、同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22條至第24條規定。二、電信管理法第12條第1項、同條第5項授權訂定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24條至第27條規定。三、本部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112年11月3日第3次會議決議。公告事項:一、相關文件:本部112年8月15日數位韌性字第1125001595號公告(公告111年度語音通信普及服務與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補助金額及其相關事項)。二、111年度電信普及服務費用為新臺幣(下同)6億470萬5,251元,包含下列3項;其中補助金額包括按申請日臺灣銀行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3個月利息:(一)語音通信普及服務之補助金額。(二)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補助金額。(三)111年度必要管理費用。三、111年度呆帳準備金之比例為0%,亦即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無須繳交該年度呆帳準備金。四、鑑於電信管理法109年7月1日施行,於電信管理法施行之日起3年內,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普及服務費用之金額,按實施年度電信服務營業額占電信管理法及電信法之普及服務分攤者電信服務營業總額之比例,乘普及服務費用計算之。為配合電信管理法施行,按本部公告之「電信事業免分攤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電信服務年營業額上限」,電信服務年營業額在1億元以下者,免分攤該年度之電信普及服務費用;另111年度電信法下經營第一類電信事業及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之語音單純轉售服務、網路電話服務之普及服務分攤者,本部參酌歷年公告以1億元之營業額作為指定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之標準,爰核定電信法下111年度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營業額下限為1億元,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營業額未達1億元者,免分攤該年度電信普及服務費用。經核算111年度電信服務年營業額逾1億元之電信事業共32家。五、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核算營業額逾1億元之業者,所應分攤111年度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比率及金額如下:(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54.271%;金額為3億2,817萬9,589元。(二)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15.440%;金額為9,336萬6,491元。(三)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14.636%;金額為8,850萬4,661元。(四)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3.911%;金額為2,365萬22元。(五)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3.855%;金額為2,331萬1,387元。(六)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3.306%;金額為1,999萬1,556元。(七)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2.570%;金額為1,554萬925元。(八)台灣智慧光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216%;金額為130萬6,163元。(九)全球光網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190%;金額為114萬8,940元。(十)神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170%;金額為102萬7,999元。(十一)台灣基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160%;金額為96萬7,528元。(十二)瑪凱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119%;金額為71萬9,599元。(十三)中嘉和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104%;金額為62萬8,893元。(十四)侑瑋衛星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94%;金額為56萬8,423元。(十五)是方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88%;金額為53萬2,141元。(十六)宅急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74%;金額為44萬7,482元。(十七)新加坡商星圓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應分攤比率0.072%;金額為43萬5,388元。(十八)和宇寬頻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71%;金額為42萬9,341元。(十九)台灣新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65%;金額為39萬3,058元。(二十)東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65%;金額為39萬3,058元。(二十一)大台中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54%;金額為32萬6,541元。(二十二)慶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51%;金額為30萬8,400元。(二十三)新永安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7%;金額為28萬4,211元。(二十四)香港商第一線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應分攤比率0.044%;金額為26萬6,070元。(二十五)新視波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4%;金額為26萬6,070元。(二十六)萬宙商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4%;金額為26萬6,070元。(二十七)國際環球通訊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2%;金額為25萬3,976元。(二十八)宏遠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1%;金額為24萬7,929元。(二十九)台灣佳光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0%;金額為24萬1,882元。(三十)力智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39%;金額為23萬5,835元。(三十一)台灣塔塔通訊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39%;金額為23萬5,835元。(三十二)北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38%;金額為22萬9,788元。六、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個月內,將應分攤金額存入指定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存款專戶(臺灣銀行代碼:004,帳號:054-001-04888-4)。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應分攤金額之一部或全部者,除依電信法第61條及電信管理法第75條規定處理外,另按期限截止日之臺灣銀行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計遲延給付利息。
2023-11-24T16:00:00
2023-12-01T13:42:36
https://www-api.moda.gov.tw/File/Get/moda/zh-tw/EC7M1KiINwmTVbQ

https://moda.gov.tw/press/bulletin/14526.html
公告 112 年度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分攤比例、金額及相關事項
數位發展部 公告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發文字號:數位韌性字第 1135002479 號主旨:公告 112 年度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分攤比例、金額及相關事項。依據:一、電信法第 20 條第 3 項、同條第 4 項授權訂定之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 22 條至第 24 條規定。二、電信管理法第 12 條第 1 項、同條第 5 項授權訂定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 24 條至第 27 條規定。三、本部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 113 年 11 月 6 日第 3 次會議決議。公告事項:一、相關文件:本部 113 年 8 月 14 日數位韌性字第 1135001631 號公告( 112 年度電信普及服務提供者之電信普及服務補助金額及相關事項案)。二、 112 年度電信普及服務費用為新臺幣(下同) 6 億 2,444 萬 3,442 元,包含下列 3 項;其中補助金額包括按申請日臺灣銀行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 3 個月利息:(一)語音通信普及服務之補助金額。(二)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補助金額。(三) 112 年度必要管理費用。三、 112 年度呆帳準備金之比例為 0 %,亦即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無須繳交該年度呆帳準備金。四、鑑於電信管理法 109 年 7 月 1 日施行,於電信管理法施行之日起 3 年內,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普及服務費用之金額,按實施年度電信服務營業額占電信管理法及電信法之普及服務分攤者電信服務營業總額之比例,乘普及服務費用計算之。為配合電信管理法施行,按本部公告之「電信事業免分攤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電信服務年營業額上限」,電信服務年營業額在 1 億元以下者,免分攤該年度之電信普及服務費用;另 112 年度電信法下經營第一類電信事業及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之語音單純轉售服務、網路電話服務之普及服務分攤者,本部參酌歷年公告以 1 億元之營業額作為指定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之標準,爰核定電信法下 112 年度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營業額下限為 1 億元,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營業額未達 1 億元者,免分攤該年度電信普及服務費用。經核算 112 年度電信服務年營業額逾 1 億元之電信事業共 36 家。五、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核算營業額逾 1 億元之業者,所應分攤 112 年度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比率及金額如下:(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53.4504 %;金額為 3 億 3,376 萬 7,518 元。(二)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19.1587 %;金額為 1 億 1,963 萬 5,246 元(併計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費用 2,090 萬 9,489 元)。(三)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18.7133 %;金額為 1 億 1,685 萬 3,975 元(併計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費用 2,081 萬 1,451 元)。(四)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3.3146 %;金額為 2,069 萬 7,802 元。(五)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2.4869 %;金額為 1,552 萬 9,284 元。(六)是方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3400 %;金額為 212 萬 3,108 元。(七)台灣智慧光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2635 %;金額為 164 萬 5,408 元。(八)全球光網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2420 %;金額為 151 萬 1,153 元。(九)台灣基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1820 %;金額為 113 萬 6,487 元。(十)神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1385 %;金額為 86 萬 4,854 元。(十一)香港商第一線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應分攤比率 0.1145 %;金額為 71 萬 4,988 元。(十二)中嘉和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1042 %;金額為 65 萬 670 元。(十三)泰富國際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996 %;金額為 62 萬 1,946 元。(十四)新加坡商星圓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應分攤比率 0.0964 %;金額為 60 萬 1,963 元。(十五)易達通網路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890 %;金額為 55 萬 5,755 元。(十六)侑瑋衛星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886 %;金額為 55 萬 3,257 元。(十七)宅急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826 %;金額為 51 萬 5,790 元。(十八)瑪凱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818 %;金額為 51 萬 795 元。(十九)宏遠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747 %;金額為 46 萬 6,459 元。(二十)環球全域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716 %;金額為 44 萬 7,102 元。(二十一)新永安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664 %;金額為 41 萬 4,630 元。(二十二)東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637 %;金額為 39 萬 7,770 元。(二十三)台灣新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564 %;金額為 35 萬 2,186 元。(二十四)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562 %;金額為 35 萬 937 元。(二十五)慶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554 %;金額為 34 萬 5,942 元。(二十六)大台中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548 %;金額為 34 萬 2,195 元。(二十七)全國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499 %;金額為 31 萬 1,597 元。(二十八)台灣塔塔通訊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495 %;金額為 30 萬 9,100 元。(二十九)三大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488 %;金額為 30 萬 4,728 元。(三十)新視波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473 %;金額為 29 萬 5,362 元。(三十一)北亞環球光纖通訊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473 %;金額為 29 萬 5,362 元。(三十二)和宇寬頻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447 %;金額為 27 萬 9,126 元。(三十三)萬宙商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434 %;金額為 27 萬 1,008 元。(三十四)國際環球通訊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427 %;金額為 26 萬 6,637 元。(三十五)北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421 %;金額為 26 萬 2,891 元。(三十六)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385 %;金額為 24 萬 411 元六、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自公告之日起 1 個月內,將應分攤金額存入指定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存款專戶(臺灣銀行代碼: 004 ,帳號: 054-001-04888-4 )。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應分攤金額之一部或全部者,除依電信法第 61 條及電信管理法第 75 條規定處理外,另按期限截止日之臺灣銀行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計遲延給付利息。
2024-11-27T15:42:20
2024-11-27T17: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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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3年度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分攤比例、金額及相關事項
數位發展部 公告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5日發文字號:數位韌性字第1145002410號主旨:公告113年度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分攤比例、金額及相關事項。依據:一、電信管理法第12條第1項、同條第5項授權訂定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24條至第27條規定。二、本部114年11月11日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114年度第3次會議決議。公告事項:一、相關文件:本部114年8月15日數位韌性字第1145001721號公告(113年度電信普及服務提供者之電信普及服務補助金額及相關事項案)。二、113年度電信普及服務費用為新臺幣(下同)6億3,771萬1,782元,包含下列3項;其中補助金額包括按申請日臺灣銀行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3個月利息:(一)語音通信普及服務之補助金額。(二)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補助金額。(三)113年度必要管理費用。三、113年度呆帳準備金之比例為0%,亦即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無須繳交該年度呆帳準備金。四、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普及服務費用之金額,按實施年度電信服務營業額占電信管理法之普及服務分攤者電信服務營業總額之比例,乘普及服務費用計算之。按本部公告之「電信事業免分攤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電信服務年營業額上限」,電信服務年營業額在1億元以下者,免分攤該年度之電信普及服務費用。經核算113年度電信服務年營業額逾1億元之電信事業共36家。五、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核算營業額逾1億元之業者,所應分攤113年度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比率及金額如下:(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53.4351%;金額為3億4,076萬1,932元。(二)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18.9995%;金額為1億2,116萬2,050元。(三)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18.9190%;金額為1億2,064萬8,692元。(四)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3.2293%;金額為2,059萬3,627元。(五)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2.4486%;金額為1,561萬5,011元。(六)是方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5329%;金額為339萬8,366元。(七)台灣智慧光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2806%;金額為178萬9,419元。(八)全球光網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2368%;金額為151萬101元。(九)台灣基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2008%;金額為128萬525元。(十)神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1636%;金額為104萬3,296元。(十一)中嘉和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976%;金額為62萬2,407元。(十二)泰富國際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957%;金額為61萬290元。(十三)宅急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934%;金額為59萬5,623元。(十四)易達通網路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918%;金額為58萬5,419元。(十五)侑瑋衛星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817%;金額為52萬1,011元。(十六)環球全域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689%;金額為43萬9,383元。(十七)新永安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665%;金額為42萬4,078元。(十八)瑪凱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661%;金額為42萬1,527元。(十九)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661%;金額為42萬1,527元。(二十)東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610%;金額為38萬9,004元。(二十一)慶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597%;金額為38萬714元。(二十二)大台中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575%;金額為36萬6,684元。(二十三)台灣新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556%;金額為35萬4,568元。(二十四)台灣塔塔通訊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553%;金額為35萬2,655元。(二十五)宏遠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547%;金額為34萬8,828元。(二十六)北亞環球光纖通訊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519%;金額為33萬972元。(二十七)三大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509%;金額為32萬4,595元。(二十八)新視波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85%;金額為30萬9,290元。(二十九)北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51%;金額為28萬7,608元。(三十)國際環球通訊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36%;金額為27萬8,042元。(三十一)全國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27%;金額為27萬2,303元。(三十二)數位通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24%;金額為27萬390元。(三十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17%;金額為26萬5,926元。(三十四)萬宙商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09%;金額為26萬824元。(三十五)天外天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377%;金額為24萬417元。(三十六)港都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368%;金額為23萬4,678元。六、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個月內,將應分攤金額存入指定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存款專戶(臺灣銀行代碼:004,帳號:054-001-04888-4)。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應分攤金額之一部或全部者,除依電信管理法第75條規定處理外,另按期限截止日之臺灣銀行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計遲延給付利息。
2025-11-25T11:38:09
2025-11-25T11: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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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1年度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分攤比例、金額及相關事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發文字號:數位韌性字第1125002285號主 旨:公告111年度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分攤比例、金額及相關事項。依 據:一、電信法第20條第3項、同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22條至第24條規定。二、電信管理法第12條第1項、同條第5項授權訂定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24條至第27條規定。三、本部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112年11月3日第3次會議決議。公告事項:一、相關文件:本部112年8月15日數位韌性字第1125001595號公告(公告111年度語音通信普及服務與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補助金額及其相關事項)。二、111年度電信普及服務費用為新臺幣(下同)6億470萬5,251元,包含下列3項;其中補助金額包括按申請日臺灣銀行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3個月利息:(一)語音通信普及服務之補助金額。(二)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補助金額。(三)111年度必要管理費用。三、111年度呆帳準備金之比例為0%,亦即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無須繳交該年度呆帳準備金。四、鑑於電信管理法109年7月1日施行,於電信管理法施行之日起3年內,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普及服務費用之金額,按實施年度電信服務營業額占電信管理法及電信法之普及服務分攤者電信服務營業總額之比例,乘普及服務費用計算之。為配合電信管理法施行,按本部公告之「電信事業免分攤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電信服務年營業額上限」,電信服務年營業額在1億元以下者,免分攤該年度之電信普及服務費用;另111年度電信法下經營第一類電信事業及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之語音單純轉售服務、網路電話服務之普及服務分攤者,本部參酌歷年公告以1億元之營業額作為指定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之標準,爰核定電信法下111年度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營業額下限為1億元,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營業額未達1億元者,免分攤該年度電信普及服務費用。經核算111年度電信服務年營業額逾1億元之電信事業共32家。五、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核算營業額逾1億元之業者,所應分攤111年度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比率及金額如下:(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54.271%;金額為3億2,817萬9,589元。(二)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15.440%;金額為9,336萬6,491元。(三)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14.636%;金額為8,850萬4,661元。(四)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3.911%;金額為2,365萬22元。(五)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3.855%;金額為2,331萬1,387元。(六)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3.306%;金額為1,999萬1,556元。(七)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2.570%;金額為1,554萬925元。(八)台灣智慧光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216%;金額為130萬6,163元。(九)全球光網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190%;金額為114萬8,940元。(十)神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170%;金額為102萬7,999元。(十一)台灣基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160%;金額為96萬7,528元。(十二)瑪凱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119%;金額為71萬9,599元。(十三)中嘉和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104%;金額為62萬8,893元。(十四)侑瑋衛星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94%;金額為56萬8,423元。(十五)是方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88%;金額為53萬2,141元。(十六)宅急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74%;金額為44萬7,482元。(十七)新加坡商星圓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應分攤比率0.072%;金額為43萬5,388元。(十八)和宇寬頻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71%;金額為42萬9,341元。(十九)台灣新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65%;金額為39萬3,058元。(二十)東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65%;金額為39萬3,058元。(二十一)大台中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54%;金額為32萬6,541元。(二十二)慶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51%;金額為30萬8,400元。(二十三)新永安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7%;金額為28萬4,211元。(二十四)香港商第一線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應分攤比率0.044%;金額為26萬6,070元。(二十五)新視波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4%;金額為26萬6,070元。(二十六)萬宙商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4%;金額為26萬6,070元。(二十七)國際環球通訊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2%;金額為25萬3,976元。(二十八)宏遠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1%;金額為24萬7,929元。(二十九)台灣佳光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0%;金額為24萬1,882元。(三十)力智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39%;金額為23萬5,835元。(三十一)台灣塔塔通訊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39%;金額為23萬5,835元。(三十二)北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38%;金額為22萬9,788元。六、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個月內,將應分攤金額存入指定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存款專戶(臺灣銀行代碼:004,帳號:054-001-04888-4)。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應分攤金額之一部或全部者,除依電信法第61條及電信管理法第75條規定處理外,另按期限截止日之臺灣銀行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計遲延給付利息。
2023/11/24 下午 04:00:00
2023/12/1 下午 01:4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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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112 年度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分攤比例、金額及相關事項
數位發展部 公告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發文字號:數位韌性字第 1135002479 號主旨:公告 112 年度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分攤比例、金額及相關事項。依據:一、電信法第 20 條第 3 項、同條第 4 項授權訂定之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 22 條至第 24 條規定。二、電信管理法第 12 條第 1 項、同條第 5 項授權訂定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 24 條至第 27 條規定。三、本部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 113 年 11 月 6 日第 3 次會議決議。公告事項:一、相關文件:本部 113 年 8 月 14 日數位韌性字第 1135001631 號公告( 112 年度電信普及服務提供者之電信普及服務補助金額及相關事項案)。二、 112 年度電信普及服務費用為新臺幣(下同) 6 億 2,444 萬 3,442 元,包含下列 3 項;其中補助金額包括按申請日臺灣銀行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 3 個月利息:(一)語音通信普及服務之補助金額。(二)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補助金額。(三) 112 年度必要管理費用。三、 112 年度呆帳準備金之比例為 0 %,亦即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無須繳交該年度呆帳準備金。四、鑑於電信管理法 109 年 7 月 1 日施行,於電信管理法施行之日起 3 年內,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普及服務費用之金額,按實施年度電信服務營業額占電信管理法及電信法之普及服務分攤者電信服務營業總額之比例,乘普及服務費用計算之。為配合電信管理法施行,按本部公告之「電信事業免分攤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電信服務年營業額上限」,電信服務年營業額在 1 億元以下者,免分攤該年度之電信普及服務費用;另 112 年度電信法下經營第一類電信事業及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之語音單純轉售服務、網路電話服務之普及服務分攤者,本部參酌歷年公告以 1 億元之營業額作為指定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之標準,爰核定電信法下 112 年度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營業額下限為 1 億元,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營業額未達 1 億元者,免分攤該年度電信普及服務費用。經核算 112 年度電信服務年營業額逾 1 億元之電信事業共 36 家。五、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核算營業額逾 1 億元之業者,所應分攤 112 年度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比率及金額如下:(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53.4504 %;金額為 3 億 3,376 萬 7,518 元。(二)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19.1587 %;金額為 1 億 1,963 萬 5,246 元(併計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費用 2,090 萬 9,489 元)。(三)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18.7133 %;金額為 1 億 1,685 萬 3,975 元(併計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費用 2,081 萬 1,451 元)。(四)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3.3146 %;金額為 2,069 萬 7,802 元。(五)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2.4869 %;金額為 1,552 萬 9,284 元。(六)是方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3400 %;金額為 212 萬 3,108 元。(七)台灣智慧光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2635 %;金額為 164 萬 5,408 元。(八)全球光網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2420 %;金額為 151 萬 1,153 元。(九)台灣基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1820 %;金額為 113 萬 6,487 元。(十)神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1385 %;金額為 86 萬 4,854 元。(十一)香港商第一線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應分攤比率 0.1145 %;金額為 71 萬 4,988 元。(十二)中嘉和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1042 %;金額為 65 萬 670 元。(十三)泰富國際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996 %;金額為 62 萬 1,946 元。(十四)新加坡商星圓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應分攤比率 0.0964 %;金額為 60 萬 1,963 元。(十五)易達通網路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890 %;金額為 55 萬 5,755 元。(十六)侑瑋衛星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886 %;金額為 55 萬 3,257 元。(十七)宅急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826 %;金額為 51 萬 5,790 元。(十八)瑪凱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818 %;金額為 51 萬 795 元。(十九)宏遠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747 %;金額為 46 萬 6,459 元。(二十)環球全域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716 %;金額為 44 萬 7,102 元。(二十一)新永安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664 %;金額為 41 萬 4,630 元。(二十二)東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637 %;金額為 39 萬 7,770 元。(二十三)台灣新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564 %;金額為 35 萬 2,186 元。(二十四)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562 %;金額為 35 萬 937 元。(二十五)慶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554 %;金額為 34 萬 5,942 元。(二十六)大台中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548 %;金額為 34 萬 2,195 元。(二十七)全國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499 %;金額為 31 萬 1,597 元。(二十八)台灣塔塔通訊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495 %;金額為 30 萬 9,100 元。(二十九)三大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488 %;金額為 30 萬 4,728 元。(三十)新視波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473 %;金額為 29 萬 5,362 元。(三十一)北亞環球光纖通訊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473 %;金額為 29 萬 5,362 元。(三十二)和宇寬頻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447 %;金額為 27 萬 9,126 元。(三十三)萬宙商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434 %;金額為 27 萬 1,008 元。(三十四)國際環球通訊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427 %;金額為 26 萬 6,637 元。(三十五)北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421 %;金額為 26 萬 2,891 元。(三十六)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385 %;金額為 24 萬 411 元六、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自公告之日起 1 個月內,將應分攤金額存入指定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存款專戶(臺灣銀行代碼: 004 ,帳號: 054-001-04888-4 )。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應分攤金額之一部或全部者,除依電信法第 61 條及電信管理法第 75 條規定處理外,另按期限截止日之臺灣銀行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計遲延給付利息。
2024/11/27 下午 03:42:20
2024/11/27 下午 05: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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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3年度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分攤比例、金額及相關事項
數位發展部 公告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5日發文字號:數位韌性字第1145002410號主旨:公告113年度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分攤比例、金額及相關事項。依據:一、電信管理法第12條第1項、同條第5項授權訂定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24條至第27條規定。二、本部114年11月11日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114年度第3次會議決議。公告事項:一、相關文件:本部114年8月15日數位韌性字第1145001721號公告(113年度電信普及服務提供者之電信普及服務補助金額及相關事項案)。二、113年度電信普及服務費用為新臺幣(下同)6億3,771萬1,782元,包含下列3項;其中補助金額包括按申請日臺灣銀行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3個月利息:(一)語音通信普及服務之補助金額。(二)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補助金額。(三)113年度必要管理費用。三、113年度呆帳準備金之比例為0%,亦即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無須繳交該年度呆帳準備金。四、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普及服務費用之金額,按實施年度電信服務營業額占電信管理法之普及服務分攤者電信服務營業總額之比例,乘普及服務費用計算之。按本部公告之「電信事業免分攤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電信服務年營業額上限」,電信服務年營業額在1億元以下者,免分攤該年度之電信普及服務費用。經核算113年度電信服務年營業額逾1億元之電信事業共36家。五、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核算營業額逾1億元之業者,所應分攤113年度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比率及金額如下:(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53.4351%;金額為3億4,076萬1,932元。(二)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18.9995%;金額為1億2,116萬2,050元。(三)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18.9190%;金額為1億2,064萬8,692元。(四)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3.2293%;金額為2,059萬3,627元。(五)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2.4486%;金額為1,561萬5,011元。(六)是方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5329%;金額為339萬8,366元。(七)台灣智慧光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2806%;金額為178萬9,419元。(八)全球光網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2368%;金額為151萬101元。(九)台灣基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2008%;金額為128萬525元。(十)神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1636%;金額為104萬3,296元。(十一)中嘉和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976%;金額為62萬2,407元。(十二)泰富國際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957%;金額為61萬290元。(十三)宅急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934%;金額為59萬5,623元。(十四)易達通網路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918%;金額為58萬5,419元。(十五)侑瑋衛星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817%;金額為52萬1,011元。(十六)環球全域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689%;金額為43萬9,383元。(十七)新永安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665%;金額為42萬4,078元。(十八)瑪凱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661%;金額為42萬1,527元。(十九)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661%;金額為42萬1,527元。(二十)東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610%;金額為38萬9,004元。(二十一)慶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597%;金額為38萬714元。(二十二)大台中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575%;金額為36萬6,684元。(二十三)台灣新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556%;金額為35萬4,568元。(二十四)台灣塔塔通訊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553%;金額為35萬2,655元。(二十五)宏遠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547%;金額為34萬8,828元。(二十六)北亞環球光纖通訊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519%;金額為33萬972元。(二十七)三大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509%;金額為32萬4,595元。(二十八)新視波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85%;金額為30萬9,290元。(二十九)北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51%;金額為28萬7,608元。(三十)國際環球通訊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36%;金額為27萬8,042元。(三十一)全國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27%;金額為27萬2,303元。(三十二)數位通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24%;金額為27萬390元。(三十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17%;金額為26萬5,926元。(三十四)萬宙商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09%;金額為26萬824元。(三十五)天外天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377%;金額為24萬417元。(三十六)港都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368%;金額為23萬4,678元。六、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個月內,將應分攤金額存入指定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存款專戶(臺灣銀行代碼:004,帳號:054-001-04888-4)。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應分攤金額之一部或全部者,除依電信管理法第75條規定處理外,另按期限截止日之臺灣銀行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計遲延給付利息。
2025/11/25 上午 11:38:09
2025/11/25 上午 11: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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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公告111年度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分攤比例、金額及相關事項
網頁內容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發文字號:數位韌性字第1125002285號主 旨:公告111年度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分攤比例、金額及相關事項。依 據:一、電信法第20條第3項、同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22條至第24條規定。二、電信管理法第12條第1項、同條第5項授權訂定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24條至第27條規定。三、本部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112年11月3日第3次會議決議。公告事項:一、相關文件:本部112年8月15日數位韌性字第1125001595號公告(公告111年度語音通信普及服務與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補助金額及其相關事項)。二、111年度電信普及服務費用為新臺幣(下同)6億470萬5,251元,包含下列3項;其中補助金額包括按申請日臺灣銀行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3個月利息:(一)語音通信普及服務之補助金額。(二)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補助金額。(三)111年度必要管理費用。三、111年度呆帳準備金之比例為0%,亦即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無須繳交該年度呆帳準備金。四、鑑於電信管理法109年7月1日施行,於電信管理法施行之日起3年內,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普及服務費用之金額,按實施年度電信服務營業額占電信管理法及電信法之普及服務分攤者電信服務營業總額之比例,乘普及服務費用計算之。為配合電信管理法施行,按本部公告之「電信事業免分攤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電信服務年營業額上限」,電信服務年營業額在1億元以下者,免分攤該年度之電信普及服務費用;另111年度電信法下經營第一類電信事業及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之語音單純轉售服務、網路電話服務之普及服務分攤者,本部參酌歷年公告以1億元之營業額作為指定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之標準,爰核定電信法下111年度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營業額下限為1億元,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營業額未達1億元者,免分攤該年度電信普及服務費用。經核算111年度電信服務年營業額逾1億元之電信事業共32家。五、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核算營業額逾1億元之業者,所應分攤111年度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比率及金額如下:(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54.271%;金額為3億2,817萬9,589元。(二)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15.440%;金額為9,336萬6,491元。(三)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14.636%;金額為8,850萬4,661元。(四)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3.911%;金額為2,365萬22元。(五)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3.855%;金額為2,331萬1,387元。(六)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3.306%;金額為1,999萬1,556元。(七)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2.570%;金額為1,554萬925元。(八)台灣智慧光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216%;金額為130萬6,163元。(九)全球光網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190%;金額為114萬8,940元。(十)神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170%;金額為102萬7,999元。(十一)台灣基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160%;金額為96萬7,528元。(十二)瑪凱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119%;金額為71萬9,599元。(十三)中嘉和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104%;金額為62萬8,893元。(十四)侑瑋衛星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94%;金額為56萬8,423元。(十五)是方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88%;金額為53萬2,141元。(十六)宅急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74%;金額為44萬7,482元。(十七)新加坡商星圓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應分攤比率0.072%;金額為43萬5,388元。(十八)和宇寬頻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71%;金額為42萬9,341元。(十九)台灣新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65%;金額為39萬3,058元。(二十)東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65%;金額為39萬3,058元。(二十一)大台中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54%;金額為32萬6,541元。(二十二)慶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51%;金額為30萬8,400元。(二十三)新永安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7%;金額為28萬4,211元。(二十四)香港商第一線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應分攤比率0.044%;金額為26萬6,070元。(二十五)新視波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4%;金額為26萬6,070元。(二十六)萬宙商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4%;金額為26萬6,070元。(二十七)國際環球通訊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2%;金額為25萬3,976元。(二十八)宏遠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1%;金額為24萬7,929元。(二十九)台灣佳光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0%;金額為24萬1,882元。(三十)力智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39%;金額為23萬5,835元。(三十一)台灣塔塔通訊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39%;金額為23萬5,835元。(三十二)北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38%;金額為22萬9,788元。六、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個月內,將應分攤金額存入指定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存款專戶(臺灣銀行代碼:004,帳號:054-001-04888-4)。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應分攤金額之一部或全部者,除依電信法第61條及電信管理法第75條規定處理外,另按期限截止日之臺灣銀行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計遲延給付利息。
發布日期 2023-11-24T16:00:00
更新日期 2023-12-01T13:4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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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公告 112 年度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分攤比例、金額及相關事項
網頁內容 數位發展部 公告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發文字號:數位韌性字第 1135002479 號主旨:公告 112 年度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分攤比例、金額及相關事項。依據:一、電信法第 20 條第 3 項、同條第 4 項授權訂定之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 22 條至第 24 條規定。二、電信管理法第 12 條第 1 項、同條第 5 項授權訂定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 24 條至第 27 條規定。三、本部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 113 年 11 月 6 日第 3 次會議決議。公告事項:一、相關文件:本部 113 年 8 月 14 日數位韌性字第 1135001631 號公告( 112 年度電信普及服務提供者之電信普及服務補助金額及相關事項案)。二、 112 年度電信普及服務費用為新臺幣(下同) 6 億 2,444 萬 3,442 元,包含下列 3 項;其中補助金額包括按申請日臺灣銀行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 3 個月利息:(一)語音通信普及服務之補助金額。(二)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補助金額。(三) 112 年度必要管理費用。三、 112 年度呆帳準備金之比例為 0 %,亦即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無須繳交該年度呆帳準備金。四、鑑於電信管理法 109 年 7 月 1 日施行,於電信管理法施行之日起 3 年內,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普及服務費用之金額,按實施年度電信服務營業額占電信管理法及電信法之普及服務分攤者電信服務營業總額之比例,乘普及服務費用計算之。為配合電信管理法施行,按本部公告之「電信事業免分攤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電信服務年營業額上限」,電信服務年營業額在 1 億元以下者,免分攤該年度之電信普及服務費用;另 112 年度電信法下經營第一類電信事業及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之語音單純轉售服務、網路電話服務之普及服務分攤者,本部參酌歷年公告以 1 億元之營業額作為指定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之標準,爰核定電信法下 112 年度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營業額下限為 1 億元,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營業額未達 1 億元者,免分攤該年度電信普及服務費用。經核算 112 年度電信服務年營業額逾 1 億元之電信事業共 36 家。五、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核算營業額逾 1 億元之業者,所應分攤 112 年度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比率及金額如下:(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53.4504 %;金額為 3 億 3,376 萬 7,518 元。(二)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19.1587 %;金額為 1 億 1,963 萬 5,246 元(併計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費用 2,090 萬 9,489 元)。(三)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18.7133 %;金額為 1 億 1,685 萬 3,975 元(併計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費用 2,081 萬 1,451 元)。(四)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3.3146 %;金額為 2,069 萬 7,802 元。(五)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2.4869 %;金額為 1,552 萬 9,284 元。(六)是方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3400 %;金額為 212 萬 3,108 元。(七)台灣智慧光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2635 %;金額為 164 萬 5,408 元。(八)全球光網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2420 %;金額為 151 萬 1,153 元。(九)台灣基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1820 %;金額為 113 萬 6,487 元。(十)神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1385 %;金額為 86 萬 4,854 元。(十一)香港商第一線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應分攤比率 0.1145 %;金額為 71 萬 4,988 元。(十二)中嘉和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1042 %;金額為 65 萬 670 元。(十三)泰富國際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996 %;金額為 62 萬 1,946 元。(十四)新加坡商星圓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應分攤比率 0.0964 %;金額為 60 萬 1,963 元。(十五)易達通網路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890 %;金額為 55 萬 5,755 元。(十六)侑瑋衛星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886 %;金額為 55 萬 3,257 元。(十七)宅急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826 %;金額為 51 萬 5,790 元。(十八)瑪凱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818 %;金額為 51 萬 795 元。(十九)宏遠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747 %;金額為 46 萬 6,459 元。(二十)環球全域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716 %;金額為 44 萬 7,102 元。(二十一)新永安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664 %;金額為 41 萬 4,630 元。(二十二)東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637 %;金額為 39 萬 7,770 元。(二十三)台灣新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564 %;金額為 35 萬 2,186 元。(二十四)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562 %;金額為 35 萬 937 元。(二十五)慶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554 %;金額為 34 萬 5,942 元。(二十六)大台中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548 %;金額為 34 萬 2,195 元。(二十七)全國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499 %;金額為 31 萬 1,597 元。(二十八)台灣塔塔通訊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495 %;金額為 30 萬 9,100 元。(二十九)三大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488 %;金額為 30 萬 4,728 元。(三十)新視波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473 %;金額為 29 萬 5,362 元。(三十一)北亞環球光纖通訊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473 %;金額為 29 萬 5,362 元。(三十二)和宇寬頻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447 %;金額為 27 萬 9,126 元。(三十三)萬宙商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434 %;金額為 27 萬 1,008 元。(三十四)國際環球通訊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427 %;金額為 26 萬 6,637 元。(三十五)北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421 %;金額為 26 萬 2,891 元。(三十六)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385 %;金額為 24 萬 411 元六、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自公告之日起 1 個月內,將應分攤金額存入指定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存款專戶(臺灣銀行代碼: 004 ,帳號: 054-001-04888-4 )。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應分攤金額之一部或全部者,除依電信法第 61 條及電信管理法第 75 條規定處理外,另按期限截止日之臺灣銀行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計遲延給付利息。
發布日期 2024-11-27T15:42:20
更新日期 2024-11-27T17: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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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公告113年度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分攤比例、金額及相關事項
網頁內容 數位發展部 公告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5日發文字號:數位韌性字第1145002410號主旨:公告113年度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分攤比例、金額及相關事項。依據:一、電信管理法第12條第1項、同條第5項授權訂定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24條至第27條規定。二、本部114年11月11日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114年度第3次會議決議。公告事項:一、相關文件:本部114年8月15日數位韌性字第1145001721號公告(113年度電信普及服務提供者之電信普及服務補助金額及相關事項案)。二、113年度電信普及服務費用為新臺幣(下同)6億3,771萬1,782元,包含下列3項;其中補助金額包括按申請日臺灣銀行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3個月利息:(一)語音通信普及服務之補助金額。(二)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補助金額。(三)113年度必要管理費用。三、113年度呆帳準備金之比例為0%,亦即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無須繳交該年度呆帳準備金。四、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普及服務費用之金額,按實施年度電信服務營業額占電信管理法之普及服務分攤者電信服務營業總額之比例,乘普及服務費用計算之。按本部公告之「電信事業免分攤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電信服務年營業額上限」,電信服務年營業額在1億元以下者,免分攤該年度之電信普及服務費用。經核算113年度電信服務年營業額逾1億元之電信事業共36家。五、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核算營業額逾1億元之業者,所應分攤113年度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比率及金額如下:(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53.4351%;金額為3億4,076萬1,932元。(二)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18.9995%;金額為1億2,116萬2,050元。(三)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18.9190%;金額為1億2,064萬8,692元。(四)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3.2293%;金額為2,059萬3,627元。(五)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2.4486%;金額為1,561萬5,011元。(六)是方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5329%;金額為339萬8,366元。(七)台灣智慧光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2806%;金額為178萬9,419元。(八)全球光網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2368%;金額為151萬101元。(九)台灣基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2008%;金額為128萬525元。(十)神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1636%;金額為104萬3,296元。(十一)中嘉和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976%;金額為62萬2,407元。(十二)泰富國際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957%;金額為61萬290元。(十三)宅急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934%;金額為59萬5,623元。(十四)易達通網路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918%;金額為58萬5,419元。(十五)侑瑋衛星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817%;金額為52萬1,011元。(十六)環球全域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689%;金額為43萬9,383元。(十七)新永安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665%;金額為42萬4,078元。(十八)瑪凱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661%;金額為42萬1,527元。(十九)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661%;金額為42萬1,527元。(二十)東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610%;金額為38萬9,004元。(二十一)慶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597%;金額為38萬714元。(二十二)大台中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575%;金額為36萬6,684元。(二十三)台灣新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556%;金額為35萬4,568元。(二十四)台灣塔塔通訊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553%;金額為35萬2,655元。(二十五)宏遠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547%;金額為34萬8,828元。(二十六)北亞環球光纖通訊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519%;金額為33萬972元。(二十七)三大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509%;金額為32萬4,595元。(二十八)新視波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85%;金額為30萬9,290元。(二十九)北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51%;金額為28萬7,608元。(三十)國際環球通訊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36%;金額為27萬8,042元。(三十一)全國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27%;金額為27萬2,303元。(三十二)數位通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24%;金額為27萬390元。(三十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17%;金額為26萬5,926元。(三十四)萬宙商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09%;金額為26萬824元。(三十五)天外天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377%;金額為24萬417元。(三十六)港都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368%;金額為23萬4,678元。六、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個月內,將應分攤金額存入指定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存款專戶(臺灣銀行代碼:004,帳號:054-001-04888-4)。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應分攤金額之一部或全部者,除依電信管理法第75條規定處理外,另按期限截止日之臺灣銀行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計遲延給付利息。
發布日期 2025-11-25T11:38:09
更新日期 2025-11-25T11: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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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第二類電信事業經營者名單(依電信法取得許可、特許之電信事業,依電管法規定其執照於112年7月1日失其效力,故不再更新)
來源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第二類電信事業經營者名單(已不再更新)
欄位 : 公司名稱、地址、電話號碼、傳真號碼

公司名稱 中嘉和網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110臺北市信義區東興路59號4樓
電話號碼 02-8751-8255*2332
傳真號碼 02-8751-8976

公司名稱 中嘉和網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110臺北市信義區東興路59號4樓
電話號碼 02-87683255
傳真號碼 02-8751-8976

提供每月網路認證服務業(IZ13010,IZ13013)之公司登記資料集,資料集內容包含統一編號、公司名稱、負責人、公司地址、資本總額、實收資本額、在境內營運資金、公司狀態、產製日期。
來源 :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公司登記(依營業項目別)-網路認證服務業
欄位 : 統一編號、公司名稱、公司地址、資本總額、實收資本額、在境內營運資金、公司狀態、產製日期

統一編號 70816153
公司名稱 中嘉和網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390號8樓
資本總額 400000000
實收資本額 93964950
在境內營運資金
公司狀態 核准設立
產製日期 20240901104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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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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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地址其它公司


5 項

統編 名稱/地址
28449825 中嘉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390號8樓
27977066 全球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390號8樓
27352858 中嘉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390號8樓
97162613 中嘉數位客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390號8樓
16085834 新紀元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390號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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