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內網路業務業者名單資料
來源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市內網路業務業者名單(已不再更新)
欄位 : 公司名稱、地址、電話號碼、傳真號碼、經營區域
| 公司名稱 |
台灣基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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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
412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2段259號3F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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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話號碼 |
(04)370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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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傳真號碼 |
(04)3705-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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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營區域 |
彰化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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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政治獻金公開查閱平臺選舉查詢-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首次申報)
來源 : 監察院-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首次申報)
欄位 : 序號、擬參選人/政黨、選舉名稱、申報序號/年度、交易日期、收支科目、捐贈者/支出對象、身分證/統一編號、收入金額、支出金額、捐贈方式、存入專戶日期、返還/繳庫、支出用途、金錢類、地址、聯絡電話、應揭露之支出對象、支出對象之內部人員姓名、支出對象之內部人員職稱、政黨之內部人員姓名、政黨之內部人員職稱、關係、更正註記、資料更正日期
| 序號 |
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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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擬參選人/政黨 |
劉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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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舉名稱 |
113年立法委員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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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報序號/年度 |
首次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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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日期 |
112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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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支科目 |
租用競選辦事處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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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捐贈者/支出對象 |
台灣基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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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分證/統一編號 |
12726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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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入金額 |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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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出金額 |
4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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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捐贈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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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入專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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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返還/繳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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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出用途 |
其他與租用競選辦事處有關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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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錢類 |
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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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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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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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揭露之支出對象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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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出對象之內部人員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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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出對象之內部人員職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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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黨之內部人員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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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黨之內部人員職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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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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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正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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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更正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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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清冊
來源 :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12年臺南市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清冊
欄位 : 序號、核准日期、證明書編號、債務人、抵押權人
| 序號 |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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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准日期 |
112/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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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明書編號 |
007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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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務人 |
台灣基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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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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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政治獻金公開查閱平臺選舉查詢-111年縣(市)長選舉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首次申報)
來源 : 監察院-111年縣(市)長選舉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首次申報)
欄位 : 序號、擬參選人/政黨、選舉名稱、申報序號/年度、交易日期、收支科目、捐贈者/支出對象、身分證/統一編號、收入金額、支出金額、捐贈方式、存入專戶日期、返還/繳庫、支出用途、金錢類、地址、聯絡電話、應揭露之支出對象、支出對象之內部人員姓名、支出對象之內部人員職稱、政黨之內部人員姓名、政黨之內部人員職稱、關係、更正註記、資料更正日期
| 序號 |
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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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擬參選人/政黨 |
王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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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舉名稱 |
111年彰化縣縣長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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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報序號/年度 |
首次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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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日期 |
11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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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支科目 |
營利事業捐贈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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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捐贈者/支出對象 |
台灣基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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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分證/統一編號 |
12726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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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入金額 |
25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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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出金額 |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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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捐贈方式 |
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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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入專戶日期 |
11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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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返還/繳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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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出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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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錢類 |
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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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
臺中市大里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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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絡電話 |
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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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揭露之支出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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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出對象之內部人員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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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出對象之內部人員職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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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黨之內部人員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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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黨之內部人員職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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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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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正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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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更正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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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政治獻金公開查閱平臺選舉查詢-111年鄉(鎮、市)長選舉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首次申報)
來源 : 監察院-111年鄉(鎮、市)長選舉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首次申報)
欄位 : 序號、擬參選人/政黨、選舉名稱、申報序號/年度、交易日期、收支科目、捐贈者/支出對象、身分證/統一編號、收入金額、支出金額、捐贈方式、存入專戶日期、返還/繳庫、支出用途、金錢類、地址、聯絡電話、應揭露之支出對象、支出對象之內部人員姓名、支出對象之內部人員職稱、政黨之內部人員姓名、政黨之內部人員職稱、關係、更正註記、資料更正日期
| 序號 |
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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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擬參選人/政黨 |
陳秋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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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舉名稱 |
111年彰化縣員林市市長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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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報序號/年度 |
首次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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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日期 |
11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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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支科目 |
營利事業捐贈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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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捐贈者/支出對象 |
台灣基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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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分證/統一編號 |
12726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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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入金額 |
2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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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出金額 |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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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捐贈方式 |
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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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入專戶日期 |
11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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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返還/繳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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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出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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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錢類 |
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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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
臺中市大里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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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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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揭露之支出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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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出對象之內部人員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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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出對象之內部人員職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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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黨之內部人員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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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黨之內部人員職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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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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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正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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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更正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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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政治獻金公開查閱平臺選舉查詢-111年縣(市)議員選舉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首次申報)
來源 : 監察院-111年縣(市)議員選舉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首次申報)
欄位 : 序號、擬參選人/政黨、選舉名稱、申報序號/年度、交易日期、收支科目、捐贈者/支出對象、身分證/統一編號、收入金額、支出金額、捐贈方式、存入專戶日期、返還/繳庫、支出用途、金錢類、地址、聯絡電話、應揭露之支出對象、支出對象之內部人員姓名、支出對象之內部人員職稱、政黨之內部人員姓名、政黨之內部人員職稱、關係、更正註記、資料更正日期
| 序號 |
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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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擬參選人/政黨 |
黃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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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舉名稱 |
111年雲林縣議員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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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報序號/年度 |
首次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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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日期 |
11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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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支科目 |
營利事業捐贈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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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捐贈者/支出對象 |
台灣基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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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分證/統一編號 |
12726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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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入金額 |
3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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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出金額 |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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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捐贈方式 |
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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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入專戶日期 |
11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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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返還/繳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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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出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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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錢類 |
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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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
臺中市大里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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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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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揭露之支出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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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出對象之內部人員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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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出對象之內部人員職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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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黨之內部人員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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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黨之內部人員職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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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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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正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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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更正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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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全球資訊網行政公告相關資訊。
來源 : 數位發展部-數位發展部行政公告
欄位 : 來源網址;標題;網頁內容;發布日期;更新日期;相關圖片;相關檔案;相關連結;相關法規
| https://moda.gov.tw/press/bulletin/91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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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111年度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分攤比例、金額及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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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發文字號:數位韌性字第1125002285號主 旨:公告111年度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分攤比例、金額及相關事項。依 據:一、電信法第20條第3項、同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22條至第24條規定。二、電信管理法第12條第1項、同條第5項授權訂定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24條至第27條規定。三、本部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112年11月3日第3次會議決議。公告事項:一、相關文件:本部112年8月15日數位韌性字第1125001595號公告(公告111年度語音通信普及服務與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補助金額及其相關事項)。二、111年度電信普及服務費用為新臺幣(下同)6億470萬5,251元,包含下列3項;其中補助金額包括按申請日臺灣銀行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3個月利息:(一)語音通信普及服務之補助金額。(二)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補助金額。(三)111年度必要管理費用。三、111年度呆帳準備金之比例為0%,亦即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無須繳交該年度呆帳準備金。四、鑑於電信管理法109年7月1日施行,於電信管理法施行之日起3年內,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普及服務費用之金額,按實施年度電信服務營業額占電信管理法及電信法之普及服務分攤者電信服務營業總額之比例,乘普及服務費用計算之。為配合電信管理法施行,按本部公告之「電信事業免分攤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電信服務年營業額上限」,電信服務年營業額在1億元以下者,免分攤該年度之電信普及服務費用;另111年度電信法下經營第一類電信事業及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之語音單純轉售服務、網路電話服務之普及服務分攤者,本部參酌歷年公告以1億元之營業額作為指定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之標準,爰核定電信法下111年度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營業額下限為1億元,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營業額未達1億元者,免分攤該年度電信普及服務費用。經核算111年度電信服務年營業額逾1億元之電信事業共32家。五、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核算營業額逾1億元之業者,所應分攤111年度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比率及金額如下:(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54.271%;金額為3億2,817萬9,589元。(二)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15.440%;金額為9,336萬6,491元。(三)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14.636%;金額為8,850萬4,661元。(四)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3.911%;金額為2,365萬22元。(五)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3.855%;金額為2,331萬1,387元。(六)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3.306%;金額為1,999萬1,556元。(七)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2.570%;金額為1,554萬925元。(八)台灣智慧光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216%;金額為130萬6,163元。(九)全球光網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190%;金額為114萬8,940元。(十)神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170%;金額為102萬7,999元。(十一)台灣基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160%;金額為96萬7,528元。(十二)瑪凱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119%;金額為71萬9,599元。(十三)中嘉和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104%;金額為62萬8,893元。(十四)侑瑋衛星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94%;金額為56萬8,423元。(十五)是方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88%;金額為53萬2,141元。(十六)宅急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74%;金額為44萬7,482元。(十七)新加坡商星圓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應分攤比率0.072%;金額為43萬5,388元。(十八)和宇寬頻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71%;金額為42萬9,341元。(十九)台灣新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65%;金額為39萬3,058元。(二十)東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65%;金額為39萬3,058元。(二十一)大台中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54%;金額為32萬6,541元。(二十二)慶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51%;金額為30萬8,400元。(二十三)新永安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7%;金額為28萬4,211元。(二十四)香港商第一線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應分攤比率0.044%;金額為26萬6,070元。(二十五)新視波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4%;金額為26萬6,070元。(二十六)萬宙商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4%;金額為26萬6,070元。(二十七)國際環球通訊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2%;金額為25萬3,976元。(二十八)宏遠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1%;金額為24萬7,929元。(二十九)台灣佳光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0%;金額為24萬1,882元。(三十)力智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39%;金額為23萬5,835元。(三十一)台灣塔塔通訊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39%;金額為23萬5,835元。(三十二)北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38%;金額為22萬9,788元。六、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個月內,將應分攤金額存入指定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存款專戶(臺灣銀行代碼:004,帳號:054-001-04888-4)。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應分攤金額之一部或全部者,除依電信法第61條及電信管理法第75條規定處理外,另按期限截止日之臺灣銀行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計遲延給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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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24T1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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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2-01T13:4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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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www-api.moda.gov.tw/File/Get/moda/zh-tw/EC7M1KiINwmTVb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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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moda.gov.tw/press/bulletin/145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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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112 年度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分攤比例、金額及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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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位發展部 公告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發文字號:數位韌性字第 1135002479 號主旨:公告 112 年度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分攤比例、金額及相關事項。依據:一、電信法第 20 條第 3 項、同條第 4 項授權訂定之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 22 條至第 24 條規定。二、電信管理法第 12 條第 1 項、同條第 5 項授權訂定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 24 條至第 27 條規定。三、本部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 113 年 11 月 6 日第 3 次會議決議。公告事項:一、相關文件:本部 113 年 8 月 14 日數位韌性字第 1135001631 號公告( 112 年度電信普及服務提供者之電信普及服務補助金額及相關事項案)。二、 112 年度電信普及服務費用為新臺幣(下同) 6 億 2,444 萬 3,442 元,包含下列 3 項;其中補助金額包括按申請日臺灣銀行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 3 個月利息:(一)語音通信普及服務之補助金額。(二)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補助金額。(三) 112 年度必要管理費用。三、 112 年度呆帳準備金之比例為 0 %,亦即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無須繳交該年度呆帳準備金。四、鑑於電信管理法 109 年 7 月 1 日施行,於電信管理法施行之日起 3 年內,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普及服務費用之金額,按實施年度電信服務營業額占電信管理法及電信法之普及服務分攤者電信服務營業總額之比例,乘普及服務費用計算之。為配合電信管理法施行,按本部公告之「電信事業免分攤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電信服務年營業額上限」,電信服務年營業額在 1 億元以下者,免分攤該年度之電信普及服務費用;另 112 年度電信法下經營第一類電信事業及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之語音單純轉售服務、網路電話服務之普及服務分攤者,本部參酌歷年公告以 1 億元之營業額作為指定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之標準,爰核定電信法下 112 年度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營業額下限為 1 億元,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營業額未達 1 億元者,免分攤該年度電信普及服務費用。經核算 112 年度電信服務年營業額逾 1 億元之電信事業共 36 家。五、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核算營業額逾 1 億元之業者,所應分攤 112 年度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比率及金額如下:(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53.4504 %;金額為 3 億 3,376 萬 7,518 元。(二)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19.1587 %;金額為 1 億 1,963 萬 5,246 元(併計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費用 2,090 萬 9,489 元)。(三)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18.7133 %;金額為 1 億 1,685 萬 3,975 元(併計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費用 2,081 萬 1,451 元)。(四)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3.3146 %;金額為 2,069 萬 7,802 元。(五)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2.4869 %;金額為 1,552 萬 9,284 元。(六)是方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3400 %;金額為 212 萬 3,108 元。(七)台灣智慧光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2635 %;金額為 164 萬 5,408 元。(八)全球光網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2420 %;金額為 151 萬 1,153 元。(九)台灣基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1820 %;金額為 113 萬 6,487 元。(十)神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1385 %;金額為 86 萬 4,854 元。(十一)香港商第一線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應分攤比率 0.1145 %;金額為 71 萬 4,988 元。(十二)中嘉和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1042 %;金額為 65 萬 670 元。(十三)泰富國際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996 %;金額為 62 萬 1,946 元。(十四)新加坡商星圓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應分攤比率 0.0964 %;金額為 60 萬 1,963 元。(十五)易達通網路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890 %;金額為 55 萬 5,755 元。(十六)侑瑋衛星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886 %;金額為 55 萬 3,257 元。(十七)宅急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826 %;金額為 51 萬 5,790 元。(十八)瑪凱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818 %;金額為 51 萬 795 元。(十九)宏遠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747 %;金額為 46 萬 6,459 元。(二十)環球全域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716 %;金額為 44 萬 7,102 元。(二十一)新永安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664 %;金額為 41 萬 4,630 元。(二十二)東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637 %;金額為 39 萬 7,770 元。(二十三)台灣新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564 %;金額為 35 萬 2,186 元。(二十四)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562 %;金額為 35 萬 937 元。(二十五)慶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554 %;金額為 34 萬 5,942 元。(二十六)大台中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548 %;金額為 34 萬 2,195 元。(二十七)全國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499 %;金額為 31 萬 1,597 元。(二十八)台灣塔塔通訊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495 %;金額為 30 萬 9,100 元。(二十九)三大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488 %;金額為 30 萬 4,728 元。(三十)新視波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473 %;金額為 29 萬 5,362 元。(三十一)北亞環球光纖通訊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473 %;金額為 29 萬 5,362 元。(三十二)和宇寬頻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447 %;金額為 27 萬 9,126 元。(三十三)萬宙商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434 %;金額為 27 萬 1,008 元。(三十四)國際環球通訊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427 %;金額為 26 萬 6,637 元。(三十五)北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421 %;金額為 26 萬 2,891 元。(三十六)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385 %;金額為 24 萬 411 元六、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自公告之日起 1 個月內,將應分攤金額存入指定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存款專戶(臺灣銀行代碼: 004 ,帳號: 054-001-04888-4 )。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應分攤金額之一部或全部者,除依電信法第 61 條及電信管理法第 75 條規定處理外,另按期限截止日之臺灣銀行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計遲延給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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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1-27T15: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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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1-27T17: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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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www-api.moda.gov.tw/File/Get/moda/zh-tw/ua1YMplHGrku5n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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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moda.gov.tw/press/bulletin/180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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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113年度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分攤比例、金額及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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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位發展部 公告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5日發文字號:數位韌性字第1145002410號主旨:公告113年度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分攤比例、金額及相關事項。依據:一、電信管理法第12條第1項、同條第5項授權訂定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24條至第27條規定。二、本部114年11月11日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114年度第3次會議決議。公告事項:一、相關文件:本部114年8月15日數位韌性字第1145001721號公告(113年度電信普及服務提供者之電信普及服務補助金額及相關事項案)。二、113年度電信普及服務費用為新臺幣(下同)6億3,771萬1,782元,包含下列3項;其中補助金額包括按申請日臺灣銀行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3個月利息:(一)語音通信普及服務之補助金額。(二)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補助金額。(三)113年度必要管理費用。三、113年度呆帳準備金之比例為0%,亦即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無須繳交該年度呆帳準備金。四、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普及服務費用之金額,按實施年度電信服務營業額占電信管理法之普及服務分攤者電信服務營業總額之比例,乘普及服務費用計算之。按本部公告之「電信事業免分攤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電信服務年營業額上限」,電信服務年營業額在1億元以下者,免分攤該年度之電信普及服務費用。經核算113年度電信服務年營業額逾1億元之電信事業共36家。五、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核算營業額逾1億元之業者,所應分攤113年度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比率及金額如下:(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53.4351%;金額為3億4,076萬1,932元。(二)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18.9995%;金額為1億2,116萬2,050元。(三)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18.9190%;金額為1億2,064萬8,692元。(四)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3.2293%;金額為2,059萬3,627元。(五)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2.4486%;金額為1,561萬5,011元。(六)是方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5329%;金額為339萬8,366元。(七)台灣智慧光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2806%;金額為178萬9,419元。(八)全球光網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2368%;金額為151萬101元。(九)台灣基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2008%;金額為128萬525元。(十)神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1636%;金額為104萬3,296元。(十一)中嘉和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976%;金額為62萬2,407元。(十二)泰富國際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957%;金額為61萬290元。(十三)宅急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934%;金額為59萬5,623元。(十四)易達通網路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918%;金額為58萬5,419元。(十五)侑瑋衛星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817%;金額為52萬1,011元。(十六)環球全域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689%;金額為43萬9,383元。(十七)新永安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665%;金額為42萬4,078元。(十八)瑪凱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661%;金額為42萬1,527元。(十九)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661%;金額為42萬1,527元。(二十)東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610%;金額為38萬9,004元。(二十一)慶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597%;金額為38萬714元。(二十二)大台中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575%;金額為36萬6,684元。(二十三)台灣新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556%;金額為35萬4,568元。(二十四)台灣塔塔通訊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553%;金額為35萬2,655元。(二十五)宏遠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547%;金額為34萬8,828元。(二十六)北亞環球光纖通訊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519%;金額為33萬972元。(二十七)三大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509%;金額為32萬4,595元。(二十八)新視波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85%;金額為30萬9,290元。(二十九)北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51%;金額為28萬7,608元。(三十)國際環球通訊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36%;金額為27萬8,042元。(三十一)全國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27%;金額為27萬2,303元。(三十二)數位通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24%;金額為27萬390元。(三十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17%;金額為26萬5,926元。(三十四)萬宙商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09%;金額為26萬824元。(三十五)天外天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377%;金額為24萬417元。(三十六)港都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368%;金額為23萬4,678元。六、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個月內,將應分攤金額存入指定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存款專戶(臺灣銀行代碼:004,帳號:054-001-04888-4)。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應分攤金額之一部或全部者,除依電信管理法第75條規定處理外,另按期限截止日之臺灣銀行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計遲延給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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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1-25T11:3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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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1-25T11: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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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www-api.moda.gov.tw/File/Get/moda/zh-tw/D9OZMaKbB5BHb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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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全球資訊網行政公告相關資訊。
來源 : 數位發展部-數位發展部行政公告
欄位 : 來源網址;標題;網頁內容;發布日期;更新日期;相關圖片;相關檔案;相關連結;相關法規
| https://moda.gov.tw/press/bulletin/91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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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111年度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分攤比例、金額及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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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發文字號:數位韌性字第1125002285號主 旨:公告111年度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分攤比例、金額及相關事項。依 據:一、電信法第20條第3項、同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22條至第24條規定。二、電信管理法第12條第1項、同條第5項授權訂定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24條至第27條規定。三、本部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112年11月3日第3次會議決議。公告事項:一、相關文件:本部112年8月15日數位韌性字第1125001595號公告(公告111年度語音通信普及服務與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補助金額及其相關事項)。二、111年度電信普及服務費用為新臺幣(下同)6億470萬5,251元,包含下列3項;其中補助金額包括按申請日臺灣銀行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3個月利息:(一)語音通信普及服務之補助金額。(二)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補助金額。(三)111年度必要管理費用。三、111年度呆帳準備金之比例為0%,亦即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無須繳交該年度呆帳準備金。四、鑑於電信管理法109年7月1日施行,於電信管理法施行之日起3年內,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普及服務費用之金額,按實施年度電信服務營業額占電信管理法及電信法之普及服務分攤者電信服務營業總額之比例,乘普及服務費用計算之。為配合電信管理法施行,按本部公告之「電信事業免分攤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電信服務年營業額上限」,電信服務年營業額在1億元以下者,免分攤該年度之電信普及服務費用;另111年度電信法下經營第一類電信事業及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之語音單純轉售服務、網路電話服務之普及服務分攤者,本部參酌歷年公告以1億元之營業額作為指定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之標準,爰核定電信法下111年度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營業額下限為1億元,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營業額未達1億元者,免分攤該年度電信普及服務費用。經核算111年度電信服務年營業額逾1億元之電信事業共32家。五、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核算營業額逾1億元之業者,所應分攤111年度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比率及金額如下:(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54.271%;金額為3億2,817萬9,589元。(二)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15.440%;金額為9,336萬6,491元。(三)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14.636%;金額為8,850萬4,661元。(四)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3.911%;金額為2,365萬22元。(五)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3.855%;金額為2,331萬1,387元。(六)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3.306%;金額為1,999萬1,556元。(七)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2.570%;金額為1,554萬925元。(八)台灣智慧光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216%;金額為130萬6,163元。(九)全球光網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190%;金額為114萬8,940元。(十)神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170%;金額為102萬7,999元。(十一)台灣基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160%;金額為96萬7,528元。(十二)瑪凱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119%;金額為71萬9,599元。(十三)中嘉和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104%;金額為62萬8,893元。(十四)侑瑋衛星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94%;金額為56萬8,423元。(十五)是方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88%;金額為53萬2,141元。(十六)宅急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74%;金額為44萬7,482元。(十七)新加坡商星圓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應分攤比率0.072%;金額為43萬5,388元。(十八)和宇寬頻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71%;金額為42萬9,341元。(十九)台灣新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65%;金額為39萬3,058元。(二十)東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65%;金額為39萬3,058元。(二十一)大台中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54%;金額為32萬6,541元。(二十二)慶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51%;金額為30萬8,400元。(二十三)新永安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7%;金額為28萬4,211元。(二十四)香港商第一線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應分攤比率0.044%;金額為26萬6,070元。(二十五)新視波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4%;金額為26萬6,070元。(二十六)萬宙商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4%;金額為26萬6,070元。(二十七)國際環球通訊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2%;金額為25萬3,976元。(二十八)宏遠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1%;金額為24萬7,929元。(二十九)台灣佳光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0%;金額為24萬1,882元。(三十)力智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39%;金額為23萬5,835元。(三十一)台灣塔塔通訊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39%;金額為23萬5,835元。(三十二)北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38%;金額為22萬9,788元。六、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個月內,將應分攤金額存入指定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存款專戶(臺灣銀行代碼:004,帳號:054-001-04888-4)。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應分攤金額之一部或全部者,除依電信法第61條及電信管理法第75條規定處理外,另按期限截止日之臺灣銀行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計遲延給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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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24 下午 0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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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2/1 下午 01:4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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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www-api.moda.gov.tw/File/Get/moda/zh-tw/EC7M1KiINwmTVb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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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moda.gov.tw/press/bulletin/145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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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112 年度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分攤比例、金額及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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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位發展部 公告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發文字號:數位韌性字第 1135002479 號主旨:公告 112 年度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分攤比例、金額及相關事項。依據:一、電信法第 20 條第 3 項、同條第 4 項授權訂定之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 22 條至第 24 條規定。二、電信管理法第 12 條第 1 項、同條第 5 項授權訂定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 24 條至第 27 條規定。三、本部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 113 年 11 月 6 日第 3 次會議決議。公告事項:一、相關文件:本部 113 年 8 月 14 日數位韌性字第 1135001631 號公告( 112 年度電信普及服務提供者之電信普及服務補助金額及相關事項案)。二、 112 年度電信普及服務費用為新臺幣(下同) 6 億 2,444 萬 3,442 元,包含下列 3 項;其中補助金額包括按申請日臺灣銀行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 3 個月利息:(一)語音通信普及服務之補助金額。(二)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補助金額。(三) 112 年度必要管理費用。三、 112 年度呆帳準備金之比例為 0 %,亦即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無須繳交該年度呆帳準備金。四、鑑於電信管理法 109 年 7 月 1 日施行,於電信管理法施行之日起 3 年內,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普及服務費用之金額,按實施年度電信服務營業額占電信管理法及電信法之普及服務分攤者電信服務營業總額之比例,乘普及服務費用計算之。為配合電信管理法施行,按本部公告之「電信事業免分攤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電信服務年營業額上限」,電信服務年營業額在 1 億元以下者,免分攤該年度之電信普及服務費用;另 112 年度電信法下經營第一類電信事業及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之語音單純轉售服務、網路電話服務之普及服務分攤者,本部參酌歷年公告以 1 億元之營業額作為指定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之標準,爰核定電信法下 112 年度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營業額下限為 1 億元,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營業額未達 1 億元者,免分攤該年度電信普及服務費用。經核算 112 年度電信服務年營業額逾 1 億元之電信事業共 36 家。五、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核算營業額逾 1 億元之業者,所應分攤 112 年度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比率及金額如下:(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53.4504 %;金額為 3 億 3,376 萬 7,518 元。(二)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19.1587 %;金額為 1 億 1,963 萬 5,246 元(併計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費用 2,090 萬 9,489 元)。(三)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18.7133 %;金額為 1 億 1,685 萬 3,975 元(併計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費用 2,081 萬 1,451 元)。(四)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3.3146 %;金額為 2,069 萬 7,802 元。(五)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2.4869 %;金額為 1,552 萬 9,284 元。(六)是方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3400 %;金額為 212 萬 3,108 元。(七)台灣智慧光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2635 %;金額為 164 萬 5,408 元。(八)全球光網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2420 %;金額為 151 萬 1,153 元。(九)台灣基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1820 %;金額為 113 萬 6,487 元。(十)神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1385 %;金額為 86 萬 4,854 元。(十一)香港商第一線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應分攤比率 0.1145 %;金額為 71 萬 4,988 元。(十二)中嘉和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1042 %;金額為 65 萬 670 元。(十三)泰富國際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996 %;金額為 62 萬 1,946 元。(十四)新加坡商星圓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應分攤比率 0.0964 %;金額為 60 萬 1,963 元。(十五)易達通網路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890 %;金額為 55 萬 5,755 元。(十六)侑瑋衛星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886 %;金額為 55 萬 3,257 元。(十七)宅急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826 %;金額為 51 萬 5,790 元。(十八)瑪凱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818 %;金額為 51 萬 795 元。(十九)宏遠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747 %;金額為 46 萬 6,459 元。(二十)環球全域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716 %;金額為 44 萬 7,102 元。(二十一)新永安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664 %;金額為 41 萬 4,630 元。(二十二)東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637 %;金額為 39 萬 7,770 元。(二十三)台灣新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564 %;金額為 35 萬 2,186 元。(二十四)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562 %;金額為 35 萬 937 元。(二十五)慶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554 %;金額為 34 萬 5,942 元。(二十六)大台中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548 %;金額為 34 萬 2,195 元。(二十七)全國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499 %;金額為 31 萬 1,597 元。(二十八)台灣塔塔通訊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495 %;金額為 30 萬 9,100 元。(二十九)三大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488 %;金額為 30 萬 4,728 元。(三十)新視波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473 %;金額為 29 萬 5,362 元。(三十一)北亞環球光纖通訊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473 %;金額為 29 萬 5,362 元。(三十二)和宇寬頻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447 %;金額為 27 萬 9,126 元。(三十三)萬宙商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434 %;金額為 27 萬 1,008 元。(三十四)國際環球通訊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427 %;金額為 26 萬 6,637 元。(三十五)北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421 %;金額為 26 萬 2,891 元。(三十六)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385 %;金額為 24 萬 411 元六、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自公告之日起 1 個月內,將應分攤金額存入指定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存款專戶(臺灣銀行代碼: 004 ,帳號: 054-001-04888-4 )。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應分攤金額之一部或全部者,除依電信法第 61 條及電信管理法第 75 條規定處理外,另按期限截止日之臺灣銀行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計遲延給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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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1/27 下午 03: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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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1/27 下午 05: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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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www-api.moda.gov.tw/File/Get/moda/zh-tw/ua1YMplHGrku5n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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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moda.gov.tw/press/bulletin/180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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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113年度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分攤比例、金額及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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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位發展部 公告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5日發文字號:數位韌性字第1145002410號主旨:公告113年度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分攤比例、金額及相關事項。依據:一、電信管理法第12條第1項、同條第5項授權訂定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24條至第27條規定。二、本部114年11月11日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114年度第3次會議決議。公告事項:一、相關文件:本部114年8月15日數位韌性字第1145001721號公告(113年度電信普及服務提供者之電信普及服務補助金額及相關事項案)。二、113年度電信普及服務費用為新臺幣(下同)6億3,771萬1,782元,包含下列3項;其中補助金額包括按申請日臺灣銀行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3個月利息:(一)語音通信普及服務之補助金額。(二)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補助金額。(三)113年度必要管理費用。三、113年度呆帳準備金之比例為0%,亦即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無須繳交該年度呆帳準備金。四、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普及服務費用之金額,按實施年度電信服務營業額占電信管理法之普及服務分攤者電信服務營業總額之比例,乘普及服務費用計算之。按本部公告之「電信事業免分攤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電信服務年營業額上限」,電信服務年營業額在1億元以下者,免分攤該年度之電信普及服務費用。經核算113年度電信服務年營業額逾1億元之電信事業共36家。五、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核算營業額逾1億元之業者,所應分攤113年度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比率及金額如下:(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53.4351%;金額為3億4,076萬1,932元。(二)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18.9995%;金額為1億2,116萬2,050元。(三)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18.9190%;金額為1億2,064萬8,692元。(四)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3.2293%;金額為2,059萬3,627元。(五)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2.4486%;金額為1,561萬5,011元。(六)是方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5329%;金額為339萬8,366元。(七)台灣智慧光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2806%;金額為178萬9,419元。(八)全球光網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2368%;金額為151萬101元。(九)台灣基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2008%;金額為128萬525元。(十)神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1636%;金額為104萬3,296元。(十一)中嘉和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976%;金額為62萬2,407元。(十二)泰富國際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957%;金額為61萬290元。(十三)宅急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934%;金額為59萬5,623元。(十四)易達通網路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918%;金額為58萬5,419元。(十五)侑瑋衛星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817%;金額為52萬1,011元。(十六)環球全域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689%;金額為43萬9,383元。(十七)新永安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665%;金額為42萬4,078元。(十八)瑪凱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661%;金額為42萬1,527元。(十九)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661%;金額為42萬1,527元。(二十)東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610%;金額為38萬9,004元。(二十一)慶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597%;金額為38萬714元。(二十二)大台中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575%;金額為36萬6,684元。(二十三)台灣新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556%;金額為35萬4,568元。(二十四)台灣塔塔通訊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553%;金額為35萬2,655元。(二十五)宏遠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547%;金額為34萬8,828元。(二十六)北亞環球光纖通訊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519%;金額為33萬972元。(二十七)三大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509%;金額為32萬4,595元。(二十八)新視波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85%;金額為30萬9,290元。(二十九)北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51%;金額為28萬7,608元。(三十)國際環球通訊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36%;金額為27萬8,042元。(三十一)全國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27%;金額為27萬2,303元。(三十二)數位通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24%;金額為27萬390元。(三十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17%;金額為26萬5,926元。(三十四)萬宙商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09%;金額為26萬824元。(三十五)天外天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377%;金額為24萬417元。(三十六)港都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368%;金額為23萬4,678元。六、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個月內,將應分攤金額存入指定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存款專戶(臺灣銀行代碼:004,帳號:054-001-04888-4)。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應分攤金額之一部或全部者,除依電信管理法第75條規定處理外,另按期限截止日之臺灣銀行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計遲延給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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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1/25 上午 11:3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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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1/25 上午 11: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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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全球資訊網行政公告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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欄位 : 來源網址、標題、網頁內容、發布日期、更新日期、相關圖片、相關檔案、相關連結、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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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1年度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分攤比例、金額及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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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發文字號:數位韌性字第1125002285號主 旨:公告111年度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分攤比例、金額及相關事項。依 據:一、電信法第20條第3項、同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22條至第24條規定。二、電信管理法第12條第1項、同條第5項授權訂定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24條至第27條規定。三、本部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112年11月3日第3次會議決議。公告事項:一、相關文件:本部112年8月15日數位韌性字第1125001595號公告(公告111年度語音通信普及服務與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補助金額及其相關事項)。二、111年度電信普及服務費用為新臺幣(下同)6億470萬5,251元,包含下列3項;其中補助金額包括按申請日臺灣銀行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3個月利息:(一)語音通信普及服務之補助金額。(二)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補助金額。(三)111年度必要管理費用。三、111年度呆帳準備金之比例為0%,亦即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無須繳交該年度呆帳準備金。四、鑑於電信管理法109年7月1日施行,於電信管理法施行之日起3年內,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普及服務費用之金額,按實施年度電信服務營業額占電信管理法及電信法之普及服務分攤者電信服務營業總額之比例,乘普及服務費用計算之。為配合電信管理法施行,按本部公告之「電信事業免分攤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電信服務年營業額上限」,電信服務年營業額在1億元以下者,免分攤該年度之電信普及服務費用;另111年度電信法下經營第一類電信事業及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之語音單純轉售服務、網路電話服務之普及服務分攤者,本部參酌歷年公告以1億元之營業額作為指定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之標準,爰核定電信法下111年度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營業額下限為1億元,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營業額未達1億元者,免分攤該年度電信普及服務費用。經核算111年度電信服務年營業額逾1億元之電信事業共32家。五、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核算營業額逾1億元之業者,所應分攤111年度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比率及金額如下:(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54.271%;金額為3億2,817萬9,589元。(二)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15.440%;金額為9,336萬6,491元。(三)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14.636%;金額為8,850萬4,661元。(四)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3.911%;金額為2,365萬22元。(五)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3.855%;金額為2,331萬1,387元。(六)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3.306%;金額為1,999萬1,556元。(七)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2.570%;金額為1,554萬925元。(八)台灣智慧光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216%;金額為130萬6,163元。(九)全球光網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190%;金額為114萬8,940元。(十)神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170%;金額為102萬7,999元。(十一)台灣基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160%;金額為96萬7,528元。(十二)瑪凱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119%;金額為71萬9,599元。(十三)中嘉和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104%;金額為62萬8,893元。(十四)侑瑋衛星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94%;金額為56萬8,423元。(十五)是方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88%;金額為53萬2,141元。(十六)宅急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74%;金額為44萬7,482元。(十七)新加坡商星圓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應分攤比率0.072%;金額為43萬5,388元。(十八)和宇寬頻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71%;金額為42萬9,341元。(十九)台灣新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65%;金額為39萬3,058元。(二十)東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65%;金額為39萬3,058元。(二十一)大台中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54%;金額為32萬6,541元。(二十二)慶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51%;金額為30萬8,400元。(二十三)新永安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7%;金額為28萬4,211元。(二十四)香港商第一線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應分攤比率0.044%;金額為26萬6,070元。(二十五)新視波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4%;金額為26萬6,070元。(二十六)萬宙商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4%;金額為26萬6,070元。(二十七)國際環球通訊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2%;金額為25萬3,976元。(二十八)宏遠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1%;金額為24萬7,929元。(二十九)台灣佳光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0%;金額為24萬1,882元。(三十)力智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39%;金額為23萬5,835元。(三十一)台灣塔塔通訊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39%;金額為23萬5,835元。(三十二)北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38%;金額為22萬9,788元。六、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個月內,將應分攤金額存入指定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存款專戶(臺灣銀行代碼:004,帳號:054-001-04888-4)。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應分攤金額之一部或全部者,除依電信法第61條及電信管理法第75條規定處理外,另按期限截止日之臺灣銀行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計遲延給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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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23-11-24T1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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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
2023-12-01T13:4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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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112 年度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分攤比例、金額及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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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頁內容 |
數位發展部 公告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發文字號:數位韌性字第 1135002479 號主旨:公告 112 年度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分攤比例、金額及相關事項。依據:一、電信法第 20 條第 3 項、同條第 4 項授權訂定之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 22 條至第 24 條規定。二、電信管理法第 12 條第 1 項、同條第 5 項授權訂定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 24 條至第 27 條規定。三、本部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 113 年 11 月 6 日第 3 次會議決議。公告事項:一、相關文件:本部 113 年 8 月 14 日數位韌性字第 1135001631 號公告( 112 年度電信普及服務提供者之電信普及服務補助金額及相關事項案)。二、 112 年度電信普及服務費用為新臺幣(下同) 6 億 2,444 萬 3,442 元,包含下列 3 項;其中補助金額包括按申請日臺灣銀行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 3 個月利息:(一)語音通信普及服務之補助金額。(二)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補助金額。(三) 112 年度必要管理費用。三、 112 年度呆帳準備金之比例為 0 %,亦即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無須繳交該年度呆帳準備金。四、鑑於電信管理法 109 年 7 月 1 日施行,於電信管理法施行之日起 3 年內,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普及服務費用之金額,按實施年度電信服務營業額占電信管理法及電信法之普及服務分攤者電信服務營業總額之比例,乘普及服務費用計算之。為配合電信管理法施行,按本部公告之「電信事業免分攤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電信服務年營業額上限」,電信服務年營業額在 1 億元以下者,免分攤該年度之電信普及服務費用;另 112 年度電信法下經營第一類電信事業及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之語音單純轉售服務、網路電話服務之普及服務分攤者,本部參酌歷年公告以 1 億元之營業額作為指定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之標準,爰核定電信法下 112 年度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營業額下限為 1 億元,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營業額未達 1 億元者,免分攤該年度電信普及服務費用。經核算 112 年度電信服務年營業額逾 1 億元之電信事業共 36 家。五、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核算營業額逾 1 億元之業者,所應分攤 112 年度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比率及金額如下:(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53.4504 %;金額為 3 億 3,376 萬 7,518 元。(二)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19.1587 %;金額為 1 億 1,963 萬 5,246 元(併計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費用 2,090 萬 9,489 元)。(三)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18.7133 %;金額為 1 億 1,685 萬 3,975 元(併計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費用 2,081 萬 1,451 元)。(四)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3.3146 %;金額為 2,069 萬 7,802 元。(五)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2.4869 %;金額為 1,552 萬 9,284 元。(六)是方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3400 %;金額為 212 萬 3,108 元。(七)台灣智慧光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2635 %;金額為 164 萬 5,408 元。(八)全球光網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2420 %;金額為 151 萬 1,153 元。(九)台灣基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1820 %;金額為 113 萬 6,487 元。(十)神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1385 %;金額為 86 萬 4,854 元。(十一)香港商第一線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應分攤比率 0.1145 %;金額為 71 萬 4,988 元。(十二)中嘉和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1042 %;金額為 65 萬 670 元。(十三)泰富國際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996 %;金額為 62 萬 1,946 元。(十四)新加坡商星圓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應分攤比率 0.0964 %;金額為 60 萬 1,963 元。(十五)易達通網路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890 %;金額為 55 萬 5,755 元。(十六)侑瑋衛星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886 %;金額為 55 萬 3,257 元。(十七)宅急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826 %;金額為 51 萬 5,790 元。(十八)瑪凱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818 %;金額為 51 萬 795 元。(十九)宏遠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747 %;金額為 46 萬 6,459 元。(二十)環球全域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716 %;金額為 44 萬 7,102 元。(二十一)新永安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664 %;金額為 41 萬 4,630 元。(二十二)東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637 %;金額為 39 萬 7,770 元。(二十三)台灣新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564 %;金額為 35 萬 2,186 元。(二十四)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562 %;金額為 35 萬 937 元。(二十五)慶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554 %;金額為 34 萬 5,942 元。(二十六)大台中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548 %;金額為 34 萬 2,195 元。(二十七)全國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499 %;金額為 31 萬 1,597 元。(二十八)台灣塔塔通訊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495 %;金額為 30 萬 9,100 元。(二十九)三大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488 %;金額為 30 萬 4,728 元。(三十)新視波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473 %;金額為 29 萬 5,362 元。(三十一)北亞環球光纖通訊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473 %;金額為 29 萬 5,362 元。(三十二)和宇寬頻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447 %;金額為 27 萬 9,126 元。(三十三)萬宙商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434 %;金額為 27 萬 1,008 元。(三十四)國際環球通訊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427 %;金額為 26 萬 6,637 元。(三十五)北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421 %;金額為 26 萬 2,891 元。(三十六)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385 %;金額為 24 萬 411 元六、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自公告之日起 1 個月內,將應分攤金額存入指定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存款專戶(臺灣銀行代碼: 004 ,帳號: 054-001-04888-4 )。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應分攤金額之一部或全部者,除依電信法第 61 條及電信管理法第 75 條規定處理外,另按期限截止日之臺灣銀行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計遲延給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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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24-11-27T15: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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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
2024-11-27T17: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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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 公告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5日發文字號:數位韌性字第1145002410號主旨:公告113年度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分攤比例、金額及相關事項。依據:一、電信管理法第12條第1項、同條第5項授權訂定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24條至第27條規定。二、本部114年11月11日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114年度第3次會議決議。公告事項:一、相關文件:本部114年8月15日數位韌性字第1145001721號公告(113年度電信普及服務提供者之電信普及服務補助金額及相關事項案)。二、113年度電信普及服務費用為新臺幣(下同)6億3,771萬1,782元,包含下列3項;其中補助金額包括按申請日臺灣銀行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3個月利息:(一)語音通信普及服務之補助金額。(二)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補助金額。(三)113年度必要管理費用。三、113年度呆帳準備金之比例為0%,亦即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無須繳交該年度呆帳準備金。四、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普及服務費用之金額,按實施年度電信服務營業額占電信管理法之普及服務分攤者電信服務營業總額之比例,乘普及服務費用計算之。按本部公告之「電信事業免分攤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電信服務年營業額上限」,電信服務年營業額在1億元以下者,免分攤該年度之電信普及服務費用。經核算113年度電信服務年營業額逾1億元之電信事業共36家。五、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核算營業額逾1億元之業者,所應分攤113年度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比率及金額如下:(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53.4351%;金額為3億4,076萬1,932元。(二)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18.9995%;金額為1億2,116萬2,050元。(三)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18.9190%;金額為1億2,064萬8,692元。(四)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3.2293%;金額為2,059萬3,627元。(五)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2.4486%;金額為1,561萬5,011元。(六)是方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5329%;金額為339萬8,366元。(七)台灣智慧光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2806%;金額為178萬9,419元。(八)全球光網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2368%;金額為151萬101元。(九)台灣基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2008%;金額為128萬525元。(十)神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1636%;金額為104萬3,296元。(十一)中嘉和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976%;金額為62萬2,407元。(十二)泰富國際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957%;金額為61萬290元。(十三)宅急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934%;金額為59萬5,623元。(十四)易達通網路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918%;金額為58萬5,419元。(十五)侑瑋衛星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817%;金額為52萬1,011元。(十六)環球全域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689%;金額為43萬9,383元。(十七)新永安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665%;金額為42萬4,078元。(十八)瑪凱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661%;金額為42萬1,527元。(十九)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661%;金額為42萬1,527元。(二十)東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610%;金額為38萬9,004元。(二十一)慶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597%;金額為38萬714元。(二十二)大台中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575%;金額為36萬6,684元。(二十三)台灣新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556%;金額為35萬4,568元。(二十四)台灣塔塔通訊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553%;金額為35萬2,655元。(二十五)宏遠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547%;金額為34萬8,828元。(二十六)北亞環球光纖通訊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519%;金額為33萬972元。(二十七)三大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509%;金額為32萬4,595元。(二十八)新視波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85%;金額為30萬9,290元。(二十九)北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51%;金額為28萬7,608元。(三十)國際環球通訊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36%;金額為27萬8,042元。(三十一)全國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27%;金額為27萬2,303元。(三十二)數位通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24%;金額為27萬390元。(三十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17%;金額為26萬5,926元。(三十四)萬宙商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09%;金額為26萬824元。(三十五)天外天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377%;金額為24萬417元。(三十六)港都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368%;金額為23萬4,678元。六、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個月內,將應分攤金額存入指定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存款專戶(臺灣銀行代碼:004,帳號:054-001-04888-4)。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應分攤金額之一部或全部者,除依電信管理法第75條規定處理外,另按期限截止日之臺灣銀行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計遲延給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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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25-11-25T11:3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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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
2025-11-25T11: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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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圖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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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檔案 |
https://www-api.moda.gov.tw/File/Get/moda/zh-tw/D9OZMaKbB5BHb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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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連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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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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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第二類電信事業經營者名單(依電信法取得許可、特許之電信事業,依電管法規定其執照於112年7月1日失其效力,故不再更新)
來源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第二類電信事業經營者名單(已不再更新)
欄位 : 公司名稱、地址、電話號碼、傳真號碼
| 公司名稱 |
台灣基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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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
412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1段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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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話號碼 |
04-37050000分機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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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傳真號碼 |
04-3705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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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技術處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
來源 : 經濟部-技術司補捐助經費彙總表
欄位 : 單位名稱、補助對象、所在縣市別、核准日期、補助金額、說明、備註
| 單位名稱 |
經濟部產業技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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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助對象 |
台灣基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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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在縣市別 |
臺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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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准日期 |
113.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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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助金額 |
136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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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低碳5G智慧製造高性能金屬締結件生產研發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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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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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清冊
來源 :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12年臺南市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清冊
欄位 : 序號、核准日期、證明書編號、債務人、抵押權人
| 序號 |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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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准日期 |
2023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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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明書編號 |
7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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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務人 |
台灣基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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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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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資料集為「數位青年T大使推動計畫-響應企業名錄」內容包含了各區域之響應企業名稱、授權年度、區域以及企業類型,提供給資料使用者參考使用。
來源 :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數位青年T大使推動計畫響應企業名錄
欄位 : 編號、授權年度、區域、企業類型、響應企業名稱
| 編號 |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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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權年度 |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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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域 |
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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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類型 |
資訊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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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響應企業名稱 |
台灣基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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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G專網審查會議每一次之通過結果,其中可得知申請類別及申請者,能夠分析使用專網之產業類別等資訊,本資料集提供給各產業參考使用;另若該次會議無審查結果,將不上傳開放資料。
來源 :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審查會議審查結果
欄位 : 序號、申請人、計畫名稱、審查案型、審查結果
| 序號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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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台灣基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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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畫名稱 |
8K影音服務應用5G專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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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查案型 |
一般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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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查結果 |
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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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G專網審查會議每一次之通過結果,其中可得知申請類別及申請者,能夠分析使用專網之產業類別等資訊,本資料集提供給各產業參考使用;另若該次會議無審查結果,將不上傳開放資料。
來源 :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審查會議審查結果
欄位 : 序號、申請人、計畫名稱、審查案型、審查結果
| 序號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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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台灣基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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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畫名稱 |
The P5G Innovators 成果發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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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查案型 |
一般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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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查結果 |
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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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清冊
來源 :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12年臺南市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清冊
欄位 : 序號、核准日期、證明書編號、債務人、抵押權人
| 序號 |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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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准日期 |
2023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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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明書編號 |
7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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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務人 |
台灣基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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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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