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證券商」之最近5年度主要檢查缺失。
檢查局彙整各金融機構之檢查缺失,篩選出屬重要制度面或具普遍性質者。
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機構主要檢查缺失-證券商
欄位 : 業別、年度、上或下半年度、業務項目、缺失態樣、缺失情節、改善作法
| 業別 |
證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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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 |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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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或下半年度 |
上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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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務項目 |
經紀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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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缺失態樣 |
未依規辦理客戶委託買賣及違約交割款項處理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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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缺失情節 |
1.營業員受理非本人或未具客戶委任書之代理人買賣有價證券。
2.營業員受理客戶特約委託下單,未約定該委託之有效期限,或未留存客戶電話委託之錄音紀錄。
3.對客戶違約交割款項未清償即通報結案及受理違約未結案且未滿5年之客戶開立證券新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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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善作法 |
1.應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20款規定,不得受理非本人或未具客戶委任書之代理人申購、買賣或交割有價證券。
2.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79條第4項及80條第4項規定,確實約定委託下單有效期間及辦理電話錄音。
3.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76條第3項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2條第2項規定辦理違約交割之結案及對違約客戶之開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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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別 |
證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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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 |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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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或下半年度 |
下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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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務項目 |
經紀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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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缺失態樣 |
受理客戶委託買賣作業,未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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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缺失情節 |
營業員未取得客戶委託下單指示,代為操作帳戶買賣有價證券。
營業員接受委託之電話,未錄音留存電話委託紀錄。
營業員受理非本人或未具客戶委任書之代理人買賣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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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善作法 |
應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3款規定,不得受理客戶對買賣有價證券之種類、數量、價格及買進或賣出之全權委託。
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80條第4項規定,對電話委託同步錄音,並將電話錄音紀錄置於營業處所。
應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20款規定,不得受理非本人或未具客戶委任書之代理人申購、買賣或交割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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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暨四局涉及金融機構最新法令函釋。
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最新法令函釋
欄位 : title;link;description;language;category;item
| 發布有關「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之1規定之令(金管證審字第11403851755號)及有關「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7條第2項及第10條之1第7款、第8款規定之令(金管證審字第114038517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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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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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28&parentpath=0,3&mcustomize=lawnew_view.jsp&dataserno=202511120001&toolsflag=Y&dtable=News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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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字第11403851755號
一、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之一規定辦理。
二、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永續揭露準則係指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下載專區」公告認可之IFRS永續揭露準則。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字第11403851756號
一、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七條第二項及第十條之一第七款、第八款規定辦理。
二、上市上櫃公司應依下列時程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永續揭露準則(以下簡稱永續揭露準則)編製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並與當年度財務報告同時申報:
(一)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以下同)一百億元以上之上市上櫃公司,應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起適用永續揭露準則編製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並自一百十六年起申報。
(二)實收資本額達五十億元以上且未達一百億元之上市上櫃公司,應自一百十六會計年度起適用永續揭露準則編製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並自一百十七年起申報。
(三)實收資本額未達五十億元之上市上櫃公司,應自一百十七會計年度起適用永續揭露準則編製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並自一百十八年起申報。
三、上市上櫃公司若欲提前適用永續揭露準則編製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應依本準則第七條第二項、第十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四、上市上櫃公司已依前二點規定適用永續揭露準則編製永續相關財務資訊者,即不適用本會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一二O三八五二三一四號令及本準則附表二之二之三有關氣候相關資訊之揭露規定,並應就合併個體之範疇一及範疇二溫室氣體排放(以下簡稱溫室氣體排放資訊)取得獨立第三方之確信意見,惟若未及於年報申報時取得確信意見者,應於年報中註明並於同年十月底前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中揭露經確信之溫室氣體排放資訊並上傳確信報告。若經確信之溫室氣體排放資訊與原年報申報資訊有差異,應更正申報資訊並說明差異原因,若有重大差異,應重新提報董事會通過。
五、辦理前點溫室氣體排放資訊確信業務之確信機構人員及其所屬之確信機構,應符合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共同訂定之確信機構管理要點規定。
六、第二點及第三點之上市上櫃公司應自首次適用永續揭露準則後第四個會計年度起適用永續揭露準則有關範疇三溫室氣體排放資訊之規定。
七、若屬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十元之上市上櫃公司,有關第二點實收資本額達一百億元之計算應以淨值二百億元替代之,實收資本額達五十億元之計算應以淨值一百億元替代之。
八、本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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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28&parentpath=0,3&mcustomize=lawnew_view.jsp&dataserno=202511120001&toolsflag=Y&dtable=News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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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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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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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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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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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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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Z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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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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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之令。(金管證投字第11401470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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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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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28&parentpath=0,3&mcustomize=lawnew_view.jsp&dataserno=202510290001&toolsflag=Y&dtable=News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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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9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140147005號
一、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本會另有規定」,包括下列情形: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投資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槓桿、反向、期貨、商品及虛擬資產指數股票型基金,應符合下列規定:
1、每一基金投資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槓桿、反向、期貨、商品及虛擬資產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比例,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其中投資之虛擬資產指數股票型基金以比特幣指數股票型基金為限,且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2、得投資虛擬資產指數股票型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類型以多重資產型基金及組合型基金為限。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投資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應符合下列規定:
1、每一基金投資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2、每一基金投資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其所表彰股票之股份總額,應與所持有該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之標的證券發行公司發行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存託憑證及參與憑證所表彰之股份)合併計算,不得超過該標的證券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其所表彰股票之股份總額,應與所持有該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之標的證券發行公司發行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存託憑證及參與憑證所表彰之股份)合併計算,不得超過該標的證券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惟認購權證、認股權憑證與認售權證之股份總額得相互沖抵(Netting),以合併計算得投資之比率上限。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投資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券交易所)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上市或上櫃之興櫃股票,應符合下列規定:
1、每一基金投資任一興櫃股票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每一基金投資興櫃股票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2、每一基金投資任一興櫃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興櫃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三。
3、基金投資之興櫃股票為初次上市或上櫃公開銷售者,得不計入前二目之比率限制。
(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投資參與憑證,應符合下列規定:
1、每一基金投資參與憑證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2、每一基金投資參與憑證其所表彰股票之股份總額,應與所持有該參與憑證之標的證券發行公司發行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存託憑證及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所表彰之股份)合併計算,不得超過該標的證券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參與憑證其所表彰股票之股份總額,應與所持有該參與憑證之標的證券發行公司發行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存託憑證及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所表彰之股份)合併計算,不得超過該標的證券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五)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指數股票型基金及指數型基金,為符合標的指數組成內容而投資有價證券,以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表現者,得不受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七款本文規定之限制。
(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債券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投資無到期日次順位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並應以國內外之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期貨業或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機構募集發行者為限。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金管證投字第一一三O三八六四O二一號令,自即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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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28&parentpath=0,3&mcustomize=lawnew_view.jsp&dataserno=202510290001&toolsflag=Y&dtable=News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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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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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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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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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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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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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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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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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二項當日沖銷交易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之令。(金管證交字第11403851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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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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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28&parentpath=0,3&mcustomize=lawnew_view.jsp&dataserno=202511130002&toolsflag=Y&dtable=News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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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交字第1140385177號
一、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如下:
(一)「臺灣證券交易所臺灣 50 指數」成分股股票、「臺灣證券交易所臺灣中型 100 指數」成分股股票及「櫃買富櫃五十指數」成分股股票。
(二)得為發行認購(售)權證標的(含獎勵 A 級發行人可發行標的)、得為融資融券之有價證券或得為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標的,並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者。
(三)上開有價證券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為變更交易方法或處置者,不得列入。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生效;本會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一二O三八六O六七七號令,自一百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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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28&parentpath=0,3&mcustomize=lawnew_view.jsp&dataserno=202511130002&toolsflag=Y&dtable=News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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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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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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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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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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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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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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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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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信基金公告訊息查詢(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期信基金公告訊息查詢
欄位 : 期信事業、基金名稱、申報日期、訊息內容
| 期信事業 |
街口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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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名稱 |
街口標普高盛布蘭特原油ER單日正向2倍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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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報日期 |
2025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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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內容 |
公告本公司經理之「街口標普高盛布蘭特原油ER單日正向2倍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證券代碼00715L)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辦理受益憑證反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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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信事業 |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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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名稱 |
元大標普金日傘型期貨信託基金之元大標普日圓ER單日正向2倍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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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報日期 |
202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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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內容 |
公告本公司經理之「元大標普金日傘型期貨信託基金之元大標普日圓ER單日正向2倍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證券代碼:00706L)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辦理基金受益憑證反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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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信事業 |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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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名稱 |
元大標普油金傘型期貨信託基金之元大標普高盛原油ER單日反向1倍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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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報日期 |
202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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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內容 |
公告本公司經理之「元大標普油金傘型期貨信託基金之元大標普高盛原油ER單日反向1倍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證券代碼:00673R)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辦理基金受益憑證反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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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信事業 |
街口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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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名稱 |
華頓標普高盛布蘭特原油傘型期貨信託基金之華頓標普高盛布蘭特原油ER單日反向1倍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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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報日期 |
2019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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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內容 |
主旨:本公司經理之「華頓標普高盛布蘭特原油傘型期貨信託基金之華頓標普高盛布蘭特原油ER單日反向1倍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下稱「本基金」)獲准終止本基金期貨信託契約,謹此公告。公告事項:一、依本基金期貨信託契約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金管證期字第1080321596號函辦理。二、因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已達本基金期貨信託契約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訂之最近三個營業日之平均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五千萬元之終止本基金期貨信託契約標準,故本公司據此向金管會申請終止本基金期貨信託契約並奉前揭金管會函文核准以本基金下市日之次一營業日為本基金期貨信託契約終止日在案。三、因本基金為在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證交所」)上市買賣交易之有價證券,有關本基金期貨信託契約之終止,應於臺灣證交所同意並訂定本基金受益憑證終止上市日後為之。有關本基金終止上市日、期貨信託契約終止日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將於本基金獲准終止上市後再行公告及通知各受益人。四、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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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買賣契約填寫範本
來源 : 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開戶資料填寫範本
欄位 : 開戶基本資料表及確認同意事項
| 開戶基本資料表及確認同意事項 |
本風險預告書係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暨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認購 (售) 權證買賣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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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戶基本資料表及確認同意事項 |
委託人同意主管機關、證券商、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機構,及委託人已有往來之金融機構,於符合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等特定目的範圍內,得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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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戶基本資料表及確認同意事項 |
三、第一上市(櫃)及第二上市(櫃)有價證券係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櫃檯買賣中心)之集中交易市場進行買賣,委託買賣事項均遵照我國法令及集中交易市場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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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戶基本資料表及確認同意事項 |
第一上市(櫃)有價證券,係指第一上市(櫃)公司在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櫃檯買賣中心)上市之股票及以該股票為標的之相關有價證券。第二上市(櫃)有價證券,係指第二上市公司在臺灣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上市(櫃)之外國股票、存託憑證及以該外國股票或存託憑證為標的之相關有價證券。投資人於交易前,應審慎評估自身之財務能力與經濟狀況是否適於投資該有價證券、瞭解投資該有價證券可能產生之潛在風險,並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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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戶基本資料表及確認同意事項 |
本風險預告書係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附認股權有價證券買賣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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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戶基本資料表及確認同意事項 |
本人同意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證?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機構,得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本人個人資料,並由證?商將本人個人資料傳送至臺灣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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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戶基本資料表及確認同意事項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事項及修訂章則等均為本同意書之一部分,本同意書簽定後上開法令章則或相關公告函釋有修正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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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戶基本資料表及確認同意事項 |
證券商平日即應將無法執行電子式傳輸時所採之備援方式,於網站上明顯公告周知,如遇電子傳輸系統運作困難或故障而無法立即修復時,應立即於所屬網站、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即時市況報導等媒體揭露該項訊息,並提醒委託人改採其他方式委託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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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戶基本資料表及確認同意事項 |
委託人(以下簡稱甲方)茲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以下簡稱受託契約準則)之規定,委託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在證券交易所市場內買賣證券,除於實際委託買賣時另行通知每次委託買賣證券名稱、數量及委託買賣證券之條規定填寫委託書外,特先簽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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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能源管理法第9條規定列管台電用電契約超過800kW以上之能源用戶名單
來源 : 經濟部能源署-113年度列管能源用戶名單
欄位 : 能源用戶名稱、所在區域(僅列縣市鄉鎮市區)、能源用戶性質
| 能源用戶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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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在區域(僅列縣市鄉鎮市區) |
新北市板橋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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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源用戶性質 |
非生產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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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動法規鬆綁,國發會自99年設置「法規鬆綁建言平臺」,蒐集一般民眾與國內外商會團體針對法規鬆綁之相關建言,並由各部會上網填報回應意見。
來源 : 國家發展委員會-法規鬆綁建言平臺民眾建言之處理情形
欄位 : Code;Theme;Description;Organ;Answer;CreateDate
| 2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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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帶領台灣企業藉由併購國際企業方式走入國際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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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台灣周遭國家頻頻併購金額創新高,反觀台灣卻頻頻被國際企業併購具有技術利基及價值的產業,目前全球面臨各種的企業整併,可否有更明確的方案帶領台灣企業藉由併購國際企業方式走入國際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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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管會、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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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管會
(1)金管會對於台灣企業進行國際併購,均持開放與歡迎態度,並尊重市場機制。
(2)另金管會已建立友善併購環境,協助企業取得資金壯大營運,俾利併購;又本會前業配合經濟部工業局督導證交所鬆綁併購相關規範,以利國內上市(櫃)公司進行國際併購。
經濟部
(1)有鑑於併購之高風險性,加上併購通常伴隨兩公司間不同之企業文化、兩國不同之法規制度與社會習慣,亟需企業主之決心,故就企業併購,政府可協助但不應主動干預。
(2)本部已於今年2月19日由工業局召開「研商國內公司併購外國公司相關法規鬆綁會議」,會後證券交易所修正公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放寬上市公司併購海內外公司,在取得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估綜效意見書後,得不受獲利能力之限制,使上市上櫃企業可併購擁有關鍵技術之公司但獲利不佳之國外公司。
(3)本部已修正「企業併購法」,於今年1月8日施行。新法簡化併購程序,增加對價支付方式,降低併購交易成本,並檢討租稅措施,使符合一定要件之企業,可免除因併購行為而生之租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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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7-29T15:5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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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動法規鬆綁,國發會自99年設置「法規鬆綁建言平臺」,蒐集一般民眾與國內外商會團體針對法規鬆綁之相關建言,並由各部會上網填報回應意見。
來源 : 國家發展委員會-法規鬆綁建言平臺民眾建言之處理情形
欄位 : Code;Theme;Description;Organ;Answer;CreateDate
| 2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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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帶領台灣企業藉由併購國際企業方式走入國際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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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台灣周遭國家頻頻併購金額創新高,反觀台灣卻頻頻被國際企業併購具有技術利基及價值的產業,目前全球面臨各種的企業整併,可否有更明確的方案帶領台灣企業藉由併購國際企業方式走入國際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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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管會、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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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管會
(1)金管會對於台灣企業進行國際併購,均持開放與歡迎態度,並尊重市場機制。
(2)另金管會已建立友善併購環境,協助企業取得資金壯大營運,俾利併購;又本會前業配合經濟部工業局督導證交所鬆綁併購相關規範,以利國內上市(櫃)公司進行國際併購。
經濟部
(1)有鑑於併購之高風險性,加上併購通常伴隨兩公司間不同之企業文化、兩國不同之法規制度與社會習慣,亟需企業主之決心,故就企業併購,政府可協助但不應主動干預。
(2)本部已於今年2月19日由工業局召開「研商國內公司併購外國公司相關法規鬆綁會議」,會後證券交易所修正公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放寬上市公司併購海內外公司,在取得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估綜效意見書後,得不受獲利能力之限制,使上市上櫃企業可併購擁有關鍵技術之公司但獲利不佳之國外公司。
(3)本部已修正「企業併購法」,於今年1月8日施行。新法簡化併購程序,增加對價支付方式,降低併購交易成本,並檢討租稅措施,使符合一定要件之企業,可免除因併購行為而生之租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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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7/29 下午 03:5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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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台灣經濟論衡」刊載內容
來源 : 國家發展委員會-「台灣經濟論衡」目錄
欄位 : 項次、民國年月、期別、類別、文章標題、作者/撰擬單位、頁碼
| 項次 |
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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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年月 |
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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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別 |
第19卷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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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別 |
專題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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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標題 |
建構有利新創籌資的資本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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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撰擬單位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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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頁碼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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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金融控股公司」之最近5年度主要檢查缺失。
檢查局彙整各金融機構之檢查缺失,篩選出屬重要制度面或具普遍性質者。
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機構主要檢查缺失-金融控股公司
欄位 : 業別、年度、上或下半年度、業務項目、缺失態樣、缺失情節、改善作法
| 業別 |
金融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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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 |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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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或下半年度 |
上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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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務項目 |
法令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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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缺失態樣 |
未確實依規定辦理交易申報及資訊揭露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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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缺失情節 |
金控公司對所有子公司與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6 條第 1
項所列交易對象為同條第 2 項之交易行為,其總餘額
達金控公司淨值 5%或 30 億元者,未完整向主管機關
申報並於公司網站揭露。
未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對關係人之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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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善作法 |
應建置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6 條申報機制,定期確認交易名單之正確性與完整性,督導各子公司正確申報交易對象及金額,並確實依「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6 條申報與揭露辦法」第 2 條規定辦理申報。
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 4 條第 1項第 43 款、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7 條規定,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對關係人之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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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集了三座世貿中心的展覽精華,涵蓋展覽起訖日、主辦單位及聯絡方式的詳盡資訊。內容包括展覽的起訖時間、主辦單位的中文及英文名稱、聯絡電話,以及主辦單位的網站連結。這筆資料是展覽愛好者和規劃者必查的重要參考,幫助您掌握最新展覽動態,輕鬆找到您想要的展覽資訊。」
來源 :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臺北/南港/高雄世貿中心/台南會展中心展覽訊息
欄位 : 展館中文名稱、展館英文名稱、展覽名稱中文名稱、展覽名稱英文名稱、展覽起日、展覽迄日、主辦單位中文名稱、主辦單位英文名稱、主辦單位電話、網站連結
| 展館中文名稱 |
世貿一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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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館英文名稱 |
TWTC Hall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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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覽名稱中文名稱 |
榮耀20 ETF啟動財富博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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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覽名稱英文名稱 |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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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覽起日 |
2023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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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覽迄日 |
2023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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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辦單位中文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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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辦單位英文名稱 |
TAIWAN STOCK EX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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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辦單位電話 |
886-2--81013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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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站連結 |
https://www.tw-etf.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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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徵中心是國內唯一的跨金融機構間信用報告機構,同時蒐集個人與企業信用報告,並建置全國信用資料庫,以提供經濟主體信用紀錄及營運財務資訊予會員機構查詢利用。本資料集內容為對會員機構之重要事項公告。
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會員金融機構公告資訊
欄位 : title(標題);link(連結);description(說明);pubDate(發布日期)
| 銀行業及證券業3月31日起可跨業查詢客戶授信業務負面信用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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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www.jcic.org.tw/main_ch/docDetail.aspx?uid=271&pid=271&docid=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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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合金管會政策,本中心與證交所、銀行公會、證券商公會等單位,共同研議推動之「金融機構透過聯徵中心及證券商透過證交所介接交換授信業務負面信用資料」案,業經金管會核定,並定於3月31日上線施行。
自109年3月31日起,本中心會員金融機構可透過本中心介接查調客戶在證券商是否有「信用交易業務(不含融券)、證券業務借貸款項、不限用途款項借貸」等授信業務之違約紀錄;相對的,證券商可透過證交所介接查調客戶在金融機構是否有「放款、透支、貼現、保證、承兌」等授信業務之負面紀錄,以強化授信業務之風險控管。
金融機構透過本中心介接查調證券商授信業務負面資料,應遵循金管會核定之「金融機構透過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證券商透過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介接交換授信業務負面信用資料管理規範」辦理,本案限於授信業務目的,且於查調前,必須先取得當事人同意。本案相關資訊業已公告於本中心官網會員機構專區→業務主題專區→介接查調證券商授信業務負面資料專區,供金融機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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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on, 30 Mar 2020 16:55:00 GM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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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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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資料集為臺灣證券交易所官網上發布之新聞稿資料(臺灣證券交易所)
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新聞資訊 > 證交所新聞
欄位 : 標題、連結、日期
| 標題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召開第22屆董事會暨監察人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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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結 |
https://www.twse.com.tw/zh/about/news/news/content.html?8a8216d697769dcf0197c559b19901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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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11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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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題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召開114年股東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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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結 |
https://www.twse.com.tw/zh/about/news/news/content.html?8a8216d69734b5c3019758aeca7c00b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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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114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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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題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召開114年股東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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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結 |
https://www.twse.com.tw/zh/about/news/news/content.html?8a8216d69642659a01967b05dd2a01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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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11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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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評鑑系統」由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委託本基金會辦理,評鑑指標可供公司或各界人士參考(證基會)
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司治理評鑑指標說明(證基會)
欄位 : 編號、指標分類、評鑑指標、指標說明、題型、公告日期
| 編號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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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標分類 |
提升資訊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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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鑑指標 |
公司受評年度是否未有重編財務報告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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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標說明 |
一、為確保公司提供允當之財務報告,爰訂定本指標。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V(B)以高品質標準揭露會計、財務和非財務資訊、(C)年度查核應由獨立、稱職並符合資格之簽證會計師執行,就財務報告以及重要業務的財務狀況績效,秉持客觀意見並允當表達予董事會和股東、(D)簽證會計師應向股東負責,在執行查核工作時,盡專業上應有之注意;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4條第1項第30款;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4條第1項第30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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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型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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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 |
202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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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1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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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標分類 |
提升資訊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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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鑑指標 |
公司受評年度是否未有重編財務報告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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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標說明 |
一、為確保公司提供允當之財務報告,爰訂定本指標。二、指標參考:OECD原則V(B)以高品質標準揭露會計、財務和非財務資訊、(C)年度查核應由獨立、稱職並符合資格之簽證會計師執行,就財務報告以及重要業務的財務狀況績效,秉持客觀意見並允當表達予董事會和股東、(D)簽證會計師應向股東負責,在執行查核工作時,盡專業上應有之注意;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4條第1項第30款;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4條第1項第30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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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型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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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 |
2021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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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及第一上市公司每日重大訊息彙總報表 (證交所)
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上市公司每日重大訊息
欄位 : 出表日期、發言日期、發言時間、公司代號、公司名稱、主旨、符合條款、事實發生日、說明
| 出表日期 |
11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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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言日期 |
11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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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言時間 |
20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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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代號 |
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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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名稱 |
益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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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公告本公司擬處分集團持有之轉投資子公司大洋-KY部分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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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條款 |
第20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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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實發生日 |
11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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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1.證券名稱:
Grand Ocean Retail Group Limited(股票代碼:5907)
2.交易日期:114/12/11~115/3/11
3.董事會通過日期: 民國114年12月11日
4.其他核決日期: 不適用
5.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預計交易數量:不高於23,463,000股
預計每單位交易價格:5.45元~6.03元
預計交易總金額:127,873千元~141,482千元
6.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有價證券者不適用):
預計處分損失329,803千元~343,411千元
7.與交易標的公司之關係:
直接(間接)持股30%以上之子公司
8.迄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金額、持股
比例及權利受限情形(如質押情形):
益航
數量:19,552,000股
金額:約新台幣392,736千元
持股比例:10%
受限制情形:10,000,000股質押
First Steamship S.A.
數量:56,061,000股
金額:約新台幣1,125,973千元
持股比例:28.67%
受限制情形:無
Ahead Capital Ltd.
數量:661,000股
金額:約新台幣13,353千元
持股比例:0.34%
受限制情形:無
9.迄目前為止,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條所列之有價證券投
資(含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總資產及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比例
暨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
占總資產比例:8.85%
占母公司業主權益比例:11.76%
近期營運資金:-1,175,617,000
10.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
為提高集團營運績效,進行經營策略調整,避免集團受百貨事業虧損影響
11.本次交易表示異議董事之意見:
無
12.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
否
13.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
交易相對人:Trinity Gold Limited
其與公司之關係:無
14.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15.前已就同一件事件發布重大訊息日期: 不適用
16.其他敘明事項:
1.本公司於民國114年4月24日董事會決議通過,益航為提高集團營運績效,進行經營策略
調整,避免集團受百貨事業虧損影響,董事會決議出售轉投資子公司大洋-KY部分股權。
2.原定First Steamship S.A.及Ahead Capital Ltd.預計於公開市場上進行交易之
大洋-KY 23,500,000股,目前僅處分3,138,000股,因處分進度緩慢,為加速集團提高
營運績效及經營策略調整,決議增提集團持有大洋-KY 23,463,000股,洽特定人出售。
3.預計交易價格係依114年12月1日潘思璇會計師出具股份之價格合理性獨立專家意見書
所載:「採市價法評估益航處分大洋-KY普通股合理之每股價格區間應介於每股新台幣
5.45元~6.03元。另根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證券鉅額買賣辦法規定,
鉅額交易申報之買賣價格範圍升降幅度適用本公司營業細則第63條之規定,且漲跌停
價格須符合同細則第62條升降單位之規定,即以當日開盤競價基準上下10%為限。」
4.董事會授權審計委員會主席依相關條件展開協商,並不代表最後成交價格,協商結果
尚須另呈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審議後確認,請投資人審慎判斷,勿輕易相信市場流言或
受股價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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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表日期 |
11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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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言日期 |
11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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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言時間 |
16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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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代號 |
6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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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名稱 |
元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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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係因本公司有價證券於集中交易市場達公布注意交易資訊標
準,故公布相關財務業務等重大訊息,以利投資人區別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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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條款 |
第5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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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實發生日 |
11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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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1.事實發生日:114/12/11
2.發生緣由:依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通知辦理。
3.財務業務資訊:
期間 月 季 最近四季累計
===== =========== ============ =======
最近一月 與去年 最近一季 與去年 113年第4季
科目 114年11月 同期增減% 114年第3季 同期增減% 至114年第3季
(自結數) (核閱數) (核閱數)
===== ===== ===== ===== ====== =======
營業收入 149 -45.23% 341 -71.70% 2,204
(百萬)
稅前淨利 -106 -253.57% -549 -2,262.60% -1,593
(百萬)
歸屬母公司
業主淨利 -106 -166.33% -620 -3,482.12% -1,647
(百萬)
每股盈餘 -0.21 -166.32% -1.21 -3,125.00% -3.21
(元)
4.有無「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
程序」第4條所列重大訊息之情事(如「有」,請說明):無
5.有無「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
程序」第11條所列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之情事:無
6.完整財務資訊請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查閱,路徑如下:
(1)近期營業收入及損益資訊:基本資料>精華版
(2)歷史每月營業收入:營運概況>每月營收>採用IFRSs後之月營業收入資訊
(3)歷史損益(會計師查核/核閱數):財務報表>採IFRSs後>合併/個別報表>綜合損益表
(4)歷史損益(自願性公告自結數):營運概況>自結損益公告: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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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表日期 |
11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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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言日期 |
11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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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言時間 |
16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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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代號 |
3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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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名稱 |
誠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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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本公司有價證券於集中交易市場達公布注意交易資訊標準
相關財務業務等重大訊息,以利投資人區別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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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條款 |
第5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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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實發生日 |
11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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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1.事實發生日:114/12/11
2.發生緣由: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通知辦理。
3.財務業務資訊:
期間 (月) (月) (季) (季) (最近四季累計)
======== ========= ======== ========== ===========
科目 最近一月 與去年同 最近一季 與去年同 113第4季至
114年11月 期增減% 114年第3季 期增減% 114第3季
(自結數) (核閱數) (核閱數)
======== ======== ======== ========== ===========
營業收入(百萬) 56 -13.74% 725 4.17% 934
稅前淨利(損)(百萬) (135) -14.41% (122) -24.49% (180)
本期淨利(損)(百萬) (121) -28.72% (106) -43.24% (155)
每股盈餘(損)(元) (1.27) -12.41% (1.12) -0.58% (1.64)
4.有無「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
程序」第4條所列重大訊息之情事(如「有」,請說明):無
5.有無「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
程序」第11條所列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之情事:無
6.完整財務資訊請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查閱,路徑如下:
(1)近期營業收入及損益資訊:基本資料>精華版
(2)歷史每月營業收入:營運概況>每月營收>採用IFRSs後之月營業收入資訊
(3)歷史損益(會計師查核/核閱數):財務報表>採IFRSs後>合併/個別報表>綜合損益表
(4)歷史損益(自願性公告自結數):營運概況>自結損益公告: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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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表日期 |
11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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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言日期 |
11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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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言時間 |
15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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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代號 |
6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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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名稱 |
達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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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係因本公司有價證券於集中交易市場達公布注意交易資訊標準,
故公布相關財務業務等重大訊息,以利投資人區別瞭解。(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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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條款 |
第5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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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實發生日 |
11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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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1.事實發生日:114/12/11
2.發生緣由: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通知辦理
3.財務業務資訊:
期間 月 季 最近四季累計
---------------------- ---------------------- ------------------
最近一月 與去年同 最近一季 與去年 (113年第4季
科目 (114年11月) 期增減% (114年 同期增 至114年第3季)
第3季) 減%
(IFRS合併自結數) (IFRS合併自結數) (IFRS合併自結數)
---------- ---------- ---------- ----------- ---------- ------------------
營業收入 1,204 -24.87% 3,951 -34.18% 17,670
(百萬)
稅前淨利 -33 -142.37% -4 -104.46% 297
(百萬)
歸屬母公司 -33 -177.83% -31 -294.10% 145
業主淨利
(百萬)
每股盈餘 -0.06 -200.00% -0.05 -350.00% 0.22
(元)
4.有無「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
程序」第4條所列重大訊息之情事(如「有」,請說明):無
5.有無「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
程序」第11條所列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之情事:無
6.完整財務資訊請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查閱,路徑如下:
(1)近期營業收入及損益資訊:基本資料>精華版
(2)歷史每月營業收入:營運概況>每月營收>採用IFRSs後之月營業收入資訊
(3)歷史損益(會計師查核/核閱數):財務報表>採IFRSs後>合併/個別報表>綜合損益表
(4)歷史損益(自願性公告自結數):營運概況>自結損益公告: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最近單月及最近一季與去年同期比較,歸屬母公司業主淨利均減少
,主要係營收衰退,使營業毛利減少造成營業淨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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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表日期 |
11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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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言日期 |
11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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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言時間 |
153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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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代號 |
2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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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名稱 |
威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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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係因本公司有價證券於集中交易市場達公布注意交易資訊標
準,故公布相關財務業務等重大訊息,以利投資人區別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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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條款 |
第5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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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實發生日 |
1141211
|
| 說明 |
1.事實發生日:114/12/11
2.發生緣由: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通知辦理
3.財務業務資訊:
期間 (月) (季) (最近四季累計)
最近一月 與去年同期 最近一季 與去年同期 (113年第4季
科目 (114年10月) 增減% (114年第3季) 增減% 至114年第3季)
======================= ======================= =================
(IFRS-合併自結數) (IFRS-合併核閱數) (IFRS-合併核閱數)
============================================================================
營業收入 1,263.32 -22.73% 2,320.96 -56.15% 11,994.79
(百萬)
稅前淨利 (9.68) -102.63% 32.54 -92.36% 275.62
(百萬)
本期淨利 (26.61) -108.90% 20.95 -92.90% 20.45
(百萬)
每股盈餘 (0.05) -108.89% 0.04 -93.60% 0.04
(元)
註:上列114年10月份財務資料為自行結算,尚未經會計師核閱,僅供投資人參考。
4.有無「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
程序」第4條所列重大訊息之情事(如「有」,請說明):無
5.有無「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
程序」第11條所列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之情事:無
6.完整財務資訊請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查閱,路徑如下:
(1)近期營業收入及損益資訊:基本資料>精華版
(2)歷史每月營業收入:營運概況>每月營收>採用IFRSs後之月營業收入資訊
(3)歷史損益(會計師查核/核閱數):財務報表>採IFRSs後>合併/個別報表>綜合損益表
(4)歷史損益(自願性公告自結數):營運概況>自結損益公告: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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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表日期 |
1141212
|
| 發言日期 |
1141211
|
| 發言時間 |
153251
|
| 公司代號 |
6120
|
| 公司名稱 |
達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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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係因本公司有價證券於集中交易市場達公布注意交易資訊標準,
故公布相關財務業務等重大訊息,以利投資人區別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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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條款 |
第5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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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實發生日 |
1141211
|
| 說明 |
1.事實發生日:114/12/11
2.發生緣由: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通知辦理
3.財務業務資訊:
期間 月 季 最近四季累計
---------------------- ---------------------- ------------------
最近一月 與去年同 最近一季 與去年 (113年第4季
科目 (114年11月) 期增減% (114年 同期增 至114年第3季)
第3季) 減%
(IFRS合併自結數) (IFRS合併自結數) (IFRS合併自結數)
---------- ---------- ---------- ----------- ---------- ------------------
營業收入 1,204 24.87% 3,951 -34.18% 17,670
(百萬)
稅前淨利 -33 142.37% -4 -104.46% 297
(百萬)
歸屬母公司 -33 177.83% -31 -294.10% 145
業主淨利
(百萬)
每股盈餘 -0.06 200.00% -0.05 -350.00% 0.22
(元)
4.有無「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
程序」第4條所列重大訊息之情事(如「有」,請說明):無
5.有無「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
程序」第11條所列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之情事:無
6.完整財務資訊請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查閱,路徑如下:
(1)近期營業收入及損益資訊:基本資料>精華版
(2)歷史每月營業收入:營運概況>每月營收>採用IFRSs後之月營業收入資訊
(3)歷史損益(會計師查核/核閱數):財務報表>採IFRSs後>合併/個別報表>綜合損益表
(4)歷史損益(自願性公告自結數):營運概況>自結損益公告: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最近單月及最近一季與去年同期比較,歸屬母公司業主淨利均減少
,主要係營收衰退,使營業毛利減少造成營業淨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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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表日期 |
11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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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言日期 |
1141211
|
| 發言時間 |
152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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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代號 |
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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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名稱 |
毅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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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係因本公司有價證券於集中交易市場達公布注意交易資訊
標準,故公布相關財務業務等重大訊息,以利投資人區別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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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條款 |
第5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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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實發生日 |
1141211
|
| 說明 |
1.事實發生日:114/12/11
2.發生緣由:因本公司有價證券於集中交易市場達公布注意交易資訊標準,故依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通知公告辦理。
3.財務業務資訊:
期間 ( 月 ) ( 季 ) (最近四季累計)
======== ==================== ======================== ===============
科目 最近一月 與去年同期 最近一季 與去年同期 最近四季累計
114年11月 增 減% 114年第3季 增 減% 113年第4季至
114年第3季
(自結數) (核閱數) (核閱數)
======== ========== ========== ============ =========== ===============
營業收入 872 3% 2,885 10% 10,640
(百萬)
稅前淨利 62 -33% 235 -16% 964
(百萬)
本期淨利 49 -36% 185 -20% 775
(百萬)
每股盈餘 0.16 -36% 0.60 -21% 2.56
(元)
4.有無「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
程序」第4條所列重大訊息之情事(如「有」,請說明):無。
5.有無「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
程序」第11條所列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之情事:無。
6.完整財務資訊請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查閱,路徑如下:
(1)近期營業收入及損益資訊:基本資料>精華版
(2)歷史每月營業收入:營運概況>每月營收>採用IFRSs後之月營業收入資訊
(3)歷史損益(會計師查核/核閱數):財務報表>採IFRSs後>合併/個別報表>綜合損益表
(4)歷史損益(自願性公告自結數):營運概況>自結損益公告: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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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企業來台上市櫃有價證券風險預告書
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風險預告書暨概括授權同意書
投資日本公司來臺上櫃(市)及興櫃股票之特別注意事項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申購買風險預告書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黃金現貨風險預告書
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風險預告書
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書(含上下限型)
興櫃股票風險預告書
來源 : 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經紀業務各類風險預告書
欄位 : 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書
| 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書 |
本風險預告書係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暨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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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企業來台上市櫃有價證券風險預告書
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風險預告書暨概括授權同意書
投資日本公司來臺上櫃(市)及興櫃股票之特別注意事項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申購買風險預告書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黃金現貨風險預告書
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風險預告書
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書(含上下限型)
興櫃股票風險預告書
來源 : 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經紀業務各類風險預告書
欄位 : 證券商電子式交易帳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同意書
| 證券商電子式交易帳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同意書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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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商電子式交易帳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同意書 |
委託人同意主管機關、證券商、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 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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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公司登記資本額前500大排序
2.公司狀態為「核准設立」
來源 :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全國前500大公司資料集
欄位 : 統一編號、公司名稱、公司地址、公司狀態、備註
| 統一編號 |
03559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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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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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地址 |
臺北市信義區西村里8鄰信義路五段7號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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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狀態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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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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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有關扣繳實務之一些稅務常識,以供扣繳義務人瞭解法令,確實依法扣繳申報。
來源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扣繳申報作業
欄位 : 年度、類別、項目、作業說明、、、、、、、、、、、、、、、、、、、、、
| 年度 |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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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別 |
各類所得扣繳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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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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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業說明 |
(十五)員工認購公司法第267條規定現金增資保留股份之課稅規定:1.自97年1月1日起,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部分股份由員工認購,員工依認股計畫認購公司新發行股票者,可處分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購價格之差額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計入可處分年度員工之所得額,由公司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依法課徵員工所得稅。員工認購價格超過可處分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者,其所得以0計算。2.所稱「可處分日」,股票採帳簿劃撥方式配發者,為股票撥入集保帳戶之日;股票非採帳簿劃撥方式配發者,為公司或其代理機構依規定交付股票日;但配發股票前先行交付新股權利證書或股款繳納憑證者,為證書或憑證撥入集保帳戶之日或交付日;公司依公司法第267條第6項規定限制員工認購之股票於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者,為該一定期間屆滿之翌日,該一定期間之起算日,依經濟部95年2月13日經商字第09500512990號函規定為增資基準日,即股款收足日。3.所稱「時價」,標的股票屬上市或上櫃股票者,為可處分日之收盤價,可處分日無交易價格者,為可處分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之收盤價;其屬興櫃股票、未上市或未上櫃之公開發行股票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者,為可處分日之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可處分日之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以可處分日公司資產淨值核算每股淨值估定之。4.前項(第3點)所稱「時價」,其標的股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交付股票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即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網站所揭露之「成交均價」,該價格係按成交金額除以成交股數計算:(1)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63條第2項規定,自上市買賣日起5個交易日成交價格無升降幅度限制之初次上市股票。(2)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55條第4項規定,自櫃檯買賣開始日起5個營業日成交價格無升降幅度限制之初次上櫃股票。(3)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第18條規定,每一營業日之成交價格無升降幅度限制之興櫃股票,其「時價」為可處分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可處分日無交易價格者,為可處分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97年7月10日台財稅第09704515241號令有關以可處分日之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或以可處分日公司資產淨值核算每股淨值估定興櫃股票時價之規定,自財政部100年4月28日台財稅字第10000109820號令發布日起停止適用。)(財政部97.7.10台財稅字第09704515241號令、100.4.28台財稅字第10000109820號令及100.12.5台財稅字第1000039553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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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 |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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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別 |
各類所得扣繳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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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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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業說明 |
(十三)員工認購庫藏股之課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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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定,將收買之股份(庫藏股)轉讓予員工,交付股票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員工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計入交付股票年度員工之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2.前開標的股票之「時價」,認定如下:(1)屬上市或上櫃股票者,為交付股票日之收盤價,該日無交易價格者,為該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之收盤價。(2)前款股票屬初次上市者,如交付股票日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63條第2項規定自上市買賣日起5個交易日成交價格無升降幅度限制之期間內;屬初次上櫃者,如交付股票日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55條第4項規定自櫃檯買賣開始日起5個營業日成交價格無升降幅度限制之期間內,為該交付股票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註:即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網站所揭露之「成交均價」,該價格係按成交金額除以成交股數計算。)(3)屬興櫃股票者,為交付股票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該日無交易價格者,為該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4)其他未上市、未上櫃或非屬興櫃股票者,為交付股票日之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該日之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為依該日公司資產淨值核算之每股淨值。3.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定,將收買之股份轉讓予員工,依公司法第167條之3規定限制員工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者,以可處分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員工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計入可處分日年度員工之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所稱「可處分日」,為該一定期間屆滿之翌日;該一定期間之起算日,依經濟部100年12月20日經商字第10000699350號函規定為公司交付股票日。(財政部10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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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財稅字第10100069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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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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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 |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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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別 |
各類所得扣繳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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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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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業說明 |
(十一)員工行使認股權之課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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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個人依公司所定之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者,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計入執行年度之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公司於個人行使認股權時免予扣繳,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2.前開標的股票之「時價」,認定如下:(1)屬上市或上櫃股票者,為執行權利日之收盤價,該日無交易價格者,為該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之收盤價。(2)前款股票屬初次上市者,如執行權利日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63條第2項規定自上市買賣日起5個交易日成交價格無升降幅度限制之期間內;屬初次上櫃者,如執行權利日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55條第4項規定自櫃檯買賣開始日起5個營業日成交價格無升降幅度限制之期間內,為該執行權利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註:即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網站所揭露之「成交均價」,該價格係按成交金額除以成交股數計算。)(3)屬興櫃股票者,為執行權利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該日無交易價格者,為該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4)其他未上市、未上櫃或非屬興櫃股票者,為執行權利日之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該日之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為依該日公司資產淨值核算之每股淨值。(財政部101.5.24台財稅字第1010006932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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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 |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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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別 |
各類所得扣繳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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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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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業說明 |
(十三)相關法令:48.個人取得公司以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之課稅規定:(1)自99年1月1日起,公司辦理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應於交付股票日按標的股票之時價計算員工薪資所得,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2)所稱「交付股票日」,股票之交付採帳簿劃撥者,為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指定之帳簿劃撥交付日;非採帳簿劃撥者,為公司或其代理機構規定可領取股票之首日。至交付股票日在98年12月31日以前之案件,公司於給付時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扣繳者,免補辦扣繳,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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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報薪資所得免扣繳憑單。(3)所稱「時價」,標的股票屬上市或上櫃股票者,為交付股票日之收盤價,交付股票日無交易價格者,為交付股票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之收盤價;其屬興櫃股票者,為交付股票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交付股票日無交易價格者,為交付股票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其他未上市、未上櫃或非屬興櫃股票者,為交付股票日之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交付股票日之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為依交付股票日公司資產淨值核算之每股淨值。(4)其標的股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稱「時價」,為交付股票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即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網站所揭露之「成交均價」,該價格係按成交金額除以成交股數計算。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63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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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項規定,自上市買賣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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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個交易日成交價格無升降幅度限制之初次上市股票。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55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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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項規定,自櫃檯買賣開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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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個營業日成交價格無升降幅度限制之初次上櫃股票。(財政部98.11.5台財稅字第09804109680號令、99.3.12台財稅字第09900025480號令、100.4.28台財稅字第10000109820號令及100.12.5台財稅字第1000039553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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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證券期貨局採購目錄資料集
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證券期貨局採購目錄
欄位 : 標的案號、總決標金額、中文標的名稱及數量摘要、決標日期、得標廠商、公告日期
| 標的案號 |
106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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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決標金額 |
33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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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標的名稱及數量摘要 |
107年度「電腦資訊作業-資料委外登錄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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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決標日期 |
2017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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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標廠商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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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 |
202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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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的案號 |
107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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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決標金額 |
33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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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標的名稱及數量摘要 |
108年度「電腦資訊作業-資料委外登錄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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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決標日期 |
2018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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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標廠商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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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 |
202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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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的案號 |
108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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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決標金額 |
33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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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標的名稱及數量摘要 |
109年度「電腦資訊作業-資料委外登錄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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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決標日期 |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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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標廠商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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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 |
202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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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的案號 |
109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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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決標金額 |
33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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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標的名稱及數量摘要 |
110年度「電腦資訊作業-資料委外登錄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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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決標日期 |
202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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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標廠商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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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 |
202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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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的案號 |
11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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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決標金額 |
33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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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標的名稱及數量摘要 |
111年度「電腦資訊作業-資料委外登錄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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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決標日期 |
20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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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標廠商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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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 |
202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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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各工會名單、通訊地址及電話聯絡方式總表
來源 :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臺北市各工會名單及聯絡方式
欄位 : 項次、工會屬性、工會名稱、理事長、郵遞區號、通訊地址、聯絡電話
| 項次 |
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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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會屬性 |
企業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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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會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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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事長 |
吳家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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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郵遞區號 |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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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訊地址 |
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7號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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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絡電話 |
(02)81013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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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創圓夢網收集彙整新創資金資訊
來源 :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新創圓夢網-找資金
欄位 : 資金名稱;資金類型;資金情境;創業階段;縣市區域;資金額度;身分別;申請方式;對象;諮詢窗口;網站;建立時間;修改時間
| 臺灣創新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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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投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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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創業,創新研發缺資金,經營5年以上的中小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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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創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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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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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引導更多國內外創新企業及資金進入資本市場,創新板已於2025年1月6日起全面取消合格投資人限制,目前創新板上市有價證券之交易方式原則與上市一般板有價證券相同,得信用、借券及盤中(後)零股交易,另投資人除專業機構投資人外,應於初次買進創新板股票前簽署風險預告書。創新板掛牌後即為上市公司,後續可依相關規定上市後再籌資,方式包含辦理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及外國可轉換公司債等,籌資工具選擇多元且時程具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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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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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公司應符合政府產業發展策略,擁有關鍵核心技術,及創新能力(例如物聯網、人工智慧、大數據等新技術之應用)或創新經營模式。•應由證券承銷商上市輔導屆滿6個月或發行公司登錄興櫃達6個月以上;屬上市公司之子公司,符合相關條件者,得申請縮短輔導期間。•申請上市案件於收件後6週內,提報上市審議委員會審議。•提出申請後約3到6個月,可上市掛牌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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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申請股票在創新板上市者,應符合政府產業發展策略,擁有關鍵核心技術,及創新能力或創新經營模式,並應符合下列條件:(詳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相關規定)• 設立年限:本國公司滿2年以上;外國發行人或其任一從屬公司滿2年以上業務紀錄• 公司規模:普通股發行股數達1000萬股以上• 市值及財務標準:應符合下列上市標準之一第一類:• 市值:不低於新臺幣10億元• 營業收入:最近四季合計數不低於1億元• 有不低於100%足供掛牌後12個月之營運資金第二類(限生技醫療業):• 市值:不低於新臺幣20億元• 有不低於125%足供掛牌後12個月之營運資金• 新藥研發公司之核心產品需通過第一階段臨床試驗第三類:• 市值:不低於新臺幣40億元•有不低於125%足供掛牌後12個月之營運資金
|
| 臺灣證券交易所(02)8101-3606、8101-3607
|
| https://www.twse.com.tw/TIB/zh/index.html
|
| 臺灣證券交易所
|
| 法人單位
|
| 臺灣證券交易所
|
| 2024/1/19 上午 11:15:57
|
| 2025/5/12 下午 05:33:34
|
以申請國際標準書號(ISBN)之一般出版社為主要內容,包括名稱、地址等資訊。
來源 : 國家圖書館-出版社名錄
欄位 : 出版社名稱、郵遞區號、地址、電話、E-MAIL
| 出版社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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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郵遞區號 |
110615
|
| 地址 |
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7號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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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話 |
(02)81013101
|
| E-MAIL |
1206@twse.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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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信託公會發佈之各項訊息(包含主管機關函令、研討會訊息、上課資訊、重要新聞等)
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最新消息
欄位 : RSS最後更新日期、項目、標題、說明、連結、建立日期、下架日期
| RSS最後更新日期 |
202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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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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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題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轉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廢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4年3月15日金管證八字第0940001089號令。(民國113年12月13日臺證交字第113002339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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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轉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廢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4年3月15日金管證八字第0940001089號令。(民國113年12月13日臺證交字第113002339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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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結 |
https://www.trust.org.tw/tw/news/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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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日期 |
202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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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架日期 |
2025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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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信託公會發佈之各項法規(包含自律規範、信託相關法規等)
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相關法規
欄位 : RSS最後更新日期、標題、說明、連結、法規編號、建立日期
| RSS最後更新日期 |
202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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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題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轉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廢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4年3月15日金管證八字第0940001089號令。(民國113年12月13日臺證交字第113002339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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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轉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廢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4年3月15日金管證八字第0940001089號令。(民國113年12月13日臺證交字第113002339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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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結 |
https://www.trust.org.tw/tw/law/view/7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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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編號 |
1130023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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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日期 |
2024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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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有關扣繳實務之一些稅務常識,以供扣繳義務人瞭解法令,確實依法扣繳申報。
來源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扣繳申報作業
欄位 : 更新日期、序號、類別、項目、作業說明
| 11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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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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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類所得扣繳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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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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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員工認購公司法第267條規定現金增資保留股份之課稅規定:1.自97年1月1日起,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部分股份由員工認購,員工依認股計畫認購公司新發行股票者,可處分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購價格之差額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計入可處分年度員工之所得額,由公司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依法課徵員工所得稅。員工認購價格超過可處分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者,其所得以0計算。2.所稱「可處分日」,股票採帳簿劃撥方式配發者,為股票撥入集保帳戶之日;股票非採帳簿劃撥方式配發者,為公司或其代理機構依規定交付股票日;但配發股票前先行交付新股權利證書或股款繳納憑證者,為證書或憑證撥入集保帳戶之日或交付日;公司依公司法第267條第6項規定限制員工認購之股票於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者,為該一定期間屆滿之翌日,該一定期間之起算日,依經濟部95年2月13日經商字第09500512990號函規定為增資基準日,即股款收足日。3.所稱「時價」,標的股票屬上市或上櫃股票者,為可處分日之收盤價,可處分日無交易價格者,為可處分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之收盤價;其屬興櫃股票、未上市或未上櫃之公開發行股票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者,為可處分日之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可處分日之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以可處分日公司資產淨值核算每股淨值估定之。4.前項(第3點)所稱「時價」,其標的股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交付股票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即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網站所揭露之「成交均價」,該價格係按成交金額除以成交股數計算:(1)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63條第2項規定,自上市買賣日起5個交易日成交價格無升降幅度限制之初次上市股票。(2)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55條第4項規定,自櫃檯買賣開始日起5個營業日成交價格無升降幅度限制之初次上櫃股票。(3)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第18條規定,每一營業日之成交價格無升降幅度限制之興櫃股票,其「時價」為可處分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可處分日無交易價格者,為可處分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97年7月10日台財稅第09704515241號令有關以可處分日之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或以可處分日公司資產淨值核算每股淨值估定興櫃股票時價之規定,自財政部100年4月28日台財稅字第10000109820號令發布日起停止適用。)(財政部97.7.10台財稅字第09704515241號令、100.4.28台財稅字第10000109820號令及100.12.5台財稅字第1000039553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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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類所得扣繳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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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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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員工認購庫藏股之課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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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定,將收買之股份(庫藏股)轉讓予員工,交付股票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員工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計入交付股票年度員工之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2.前開標的股票之「時價」,認定如下:(1)屬上市或上櫃股票者,為交付股票日之收盤價,該日無交易價格者,為該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之收盤價。(2)前款股票屬初次上市者,如交付股票日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63條第2項規定自上市買賣日起5個交易日成交價格無升降幅度限制之期間內;屬初次上櫃者,如交付股票日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55條第4項規定自櫃檯買賣開始日起5個營業日成交價格無升降幅度限制之期間內,為該交付股票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註:即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網站所揭露之「成交均價」,該價格係按成交金額除以成交股數計算。)(3)屬興櫃股票者,為交付股票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該日無交易價格者,為該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4)其他未上市、未上櫃或非屬興櫃股票者,為交付股票日之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該日之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為依該日公司資產淨值核算之每股淨值。3.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定,將收買之股份轉讓予員工,依公司法第167條之3規定限制員工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者,以可處分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員工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計入可處分日年度員工之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所稱「可處分日」,為該一定期間屆滿之翌日;該一定期間之起算日,依經濟部100年12月20日經商字第10000699350號函規定為公司交付股票日。(財政部10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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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財稅字第10100069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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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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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類所得扣繳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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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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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員工行使認股權之課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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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個人依公司所定之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者,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計入執行年度之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公司於個人行使認股權時免予扣繳,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2.前開標的股票之「時價」,認定如下:(1)屬上市或上櫃股票者,為執行權利日之收盤價,該日無交易價格者,為該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之收盤價。(2)前款股票屬初次上市者,如執行權利日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63條第2項規定自上市買賣日起5個交易日成交價格無升降幅度限制之期間內;屬初次上櫃者,如執行權利日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55條第4項規定自櫃檯買賣開始日起5個營業日成交價格無升降幅度限制之期間內,為該執行權利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註:即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網站所揭露之「成交均價」,該價格係按成交金額除以成交股數計算。)(3)屬興櫃股票者,為執行權利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該日無交易價格者,為該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4)其他未上市、未上櫃或非屬興櫃股票者,為執行權利日之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該日之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為依該日公司資產淨值核算之每股淨值。(財政部101.5.24台財稅字第1010006932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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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類所得扣繳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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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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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相關法令:48.個人取得公司以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之課稅規定:(1)自99年1月1日起,公司辦理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應於交付股票日按標的股票之時價計算員工薪資所得,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2)所稱「交付股票日」,股票之交付採帳簿劃撥者,為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指定之帳簿劃撥交付日;非採帳簿劃撥者,為公司或其代理機構規定可領取股票之首日。至交付股票日在98年12月31日以前之案件,公司於給付時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扣繳者,免補辦扣繳,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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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報薪資所得免扣繳憑單。(3)所稱「時價」,標的股票屬上市或上櫃股票者,為交付股票日之收盤價,交付股票日無交易價格者,為交付股票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之收盤價;其屬興櫃股票者,為交付股票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交付股票日無交易價格者,為交付股票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其他未上市、未上櫃或非屬興櫃股票者,為交付股票日之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交付股票日之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為依交付股票日公司資產淨值核算之每股淨值。(4)其標的股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稱「時價」,為交付股票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即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網站所揭露之「成交均價」,該價格係按成交金額除以成交股數計算。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63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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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項規定,自上市買賣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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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個交易日成交價格無升降幅度限制之初次上市股票。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55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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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項規定,自櫃檯買賣開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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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個營業日成交價格無升降幅度限制之初次上櫃股票。(財政部98.11.5台財稅字第09804109680號令、99.3.12台財稅字第09900025480號令、100.4.28台財稅字第10000109820號令及100.12.5台財稅字第1000039553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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